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债权人代位权如何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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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5 1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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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债权,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发生的条件有四项: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3、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已损害债权人的债权。4、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只能以诉讼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的规定,代位权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管辖管辖的内容。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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