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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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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构成的,一个是买卖合同,一个是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与买卖合同不同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承担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履行义务,也就是说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与租赁合同不同即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和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要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
二、互为前提,互为依存的两个合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物的购买和出租是通过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来实现的,但这两个合同又是相互关联的,而不是彼此独立的。
三、出租人的主体资格具有限定性。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资格是受限制的,我国目前能以出租人身份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限于三类企业:一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以主营或者兼营融资租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二是经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三是经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
四、融资租赁合同应采取书面方式订立。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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