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6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典型案例。有的案例涉及跨区域、大规模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涉案人员长期在禁渔河段大肆非法捕捞,甚至以冲撞执法船只等方式暴力抗法;有的案例涉及职业化、团伙化的非法捕捞违法犯罪,捕捞人员与收购、运输、销售人员长期勾结,形成“一体化产业链”等。
该批典型案例分别为广东省清远市陈某华等30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辽宁省大连市王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浙江省杭州市张某等4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上海市高某愿等22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江苏省常州市陈某龙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天津市赵某强等1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不起诉案。
案例一中,检察机关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主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形成打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执法司法合力;案例二中,检察机关强化与海警等部门的衔接配合,就线索互通、信息共享、案件办理、涉案渔业资源处理等加强协作,确保证据充分固定,准确认定犯罪;案例三中,针对非法捕捞涉众犯罪多发态势,检察机关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准确区分罪责,分类处理;案例四中,检察机关深入追查非法捕捞人员历次作业情况、渔获物去向,对非法捕捞、收购、运输和销售行为进行全链条打击;案例五中,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实现从个案办理到类案监督;案例六中,检察机关用好相对不起诉制度,做到教育惩处相结合。
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坚持依法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2020年以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农业农村部等10部门部署开展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发《检察机关办理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的解答》,不断完善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政策。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各级检察机关办理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要区分不同情形分类处理。不断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作,对在办案中遇到的司法难点堵点问题认真研究,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客观收集固定证据。聚焦非法捕捞“捕、收、运、销”全链条,坚持深挖线索,从源头斩断利益链条。在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基础上,用足用好法律规定,进一步健全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衔接机制。注重以案释法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从源头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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