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网、北京律所网 | 对地铁内乞讨、卖艺、派发小广告等行为如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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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4 15: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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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及相关活动,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维护轨道交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该条例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擅自进入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三)向车辆、维修工程车或者其他设备设施投掷物品;
(四)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五)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站前广场存放、使用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六)在通风亭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七)在保护区内烧荒、燃放烟花爆竹;
(八)在车站出入口、疏散通道内、闸机口滞留;
(九)强行上下车;
(十)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十一)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十二)攀爬、跨越护栏护网,违规进出闸机;
(十三)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十四)在车站、车厢内追逐、打闹或者从事滑板、轮滑、自行车等运动;
(十五)在车站、车厢内乞讨、卖艺;
(十六)在车站、车厢内派发广告等物品;
(十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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