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记者安蓓)记者24日了解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近日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明确加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上下游全产业链监管,严禁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如期实现。
根据通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指出,一方面,“挖矿”活动能耗和碳排放强度高,对我国实现能耗双控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带来较大影响,加大部分地区电力安全保供压力,并加剧相关电子信息产品供需紧张;另一方面,比特币炒作交易扰乱我国正常金融秩序,催生违法犯罪活动,并成为洗钱、逃税、恐怖融资和跨境资金转移的通道,一定程度威胁了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通知明确,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禁止以任何名义发展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保证平稳过渡的前提下,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科学确定退出时间表和实施路径。
通知要求,全面梳理排查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项目投资建设。强化新增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能耗双控约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增补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淘汰类”。在增补列入前,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视同淘汰类产业处理,按照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严禁以数据中心名义开展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加强数据中心类企业信用监管。严格限制虚拟货币“挖矿”企业用电报装和用能。严禁对新建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财税金融支持。
通知指出,加快存量项目有序退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将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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