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邵春雷)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近日制定并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共有十七条规定,适用于全国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开采、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
该《办法》规定,企业标准化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申报一级的企业必须承诺从未发生过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且申请定级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过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前2年内未发生过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办法》还规定,如发现企业存在承诺不实的,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标准化定级申请。
该《办法》中指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执法工作中,如发现申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或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告知并由原定级部门撤销其等级。
该《办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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