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进行修订而来,共5章33条,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等,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进行了完善。
《办法》进一步扩展评估对象。在结合前期仅将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作为评估对象基础上,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办法》有效优化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方式进行,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办法》附评估指标更加科学。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将评估工作聚焦于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进一步丰富党的领导、股东股权、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提名和履职等方面的关键指标,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办法》强化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据悉,《办法》发布后,银保监会将部署开展2023年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机构完善公司治理,促进机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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