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检察厅发布《企业法律风险提示》(以下简称《提示》),分析归纳民营企业所涉控告申诉案件的总体成因和风险点,通过积极开展反向审视,提出法律风险提示,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提示》显示,在生产经营活动集中,企业对外签订和履行合同环节、对外融资担保环节、内部管理环节、纠纷处理环节“四大环节”涉诉风险高发。
《提示》提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许多涉案企业从对外经营和签订合同之初就已经埋下隐患。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为是和对方企业签订合同并据此付款,实则对方的签名用章并不能代表企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了获得订单,给予对方经办人员不入账的好处;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以多年小额经济往来为信任基础,在订立大额合同时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各执一词,难以举证。
《提示》显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企业普遍存在强烈的融资需求和缺口,为实现融资往往付出较大代价、承担较大风险。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不慎,背上沉重债务,甚至最终导致风险层层传导到地区乃至行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为获取贷款承担高额隐形成本和附加条件,未提前评估风险,被卷入债务泥潭引发连锁反应,资金链断裂;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融资中未能满足合同约定条件,触发股份回购条款,创始人出局。
《提示》显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有的涉案企业,尤其是部分中小规模的企业,内部管理较为混乱。有的案件中,企业为保持对外经营行为的灵活性,公司印章的保管、用印管理均较为宽松,未建立严格的印章管理制度,导致印章争夺、真假印章的情形频繁发生;有的案件中,企业召开股东会未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导致决议在实际执行后还被质疑,不能作为解决分歧的合法依据。
《提示》提示,检察机关在办理控告申诉案件时发现,有的案件中,当事人在发生法律纠纷后采用观望、逃避的态度,任由诉讼程序空转,失去了利用诉讼程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有的案件中,当事人没有提前在合同中约定明确的管辖,产生争议后仅就确定管辖就耗费相当长的时间,支出高额的时间成本;有的案件中,当事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多年来一直不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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