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4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意见,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统一,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构建大保护工作格局。
意见强调,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明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归口负责,并作为日常联络机构。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联络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双方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定期相互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情况。省级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渠道和方式,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
意见要求,建立关联案件双向通报制度。对行政授权确权和检察监督中的关联案件,保持密切沟通并互相通报案件办理进展情况,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双方就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工作情况、监督案件分析、工作简报等信息及时通报,并适时就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沟通。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检察机关要推进专利、商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纳入电子政务建设规划。
意见要求,完善专家咨询库和技术调查官人才库建设。检察机关建立的专家咨询库、检察研究基地等资源可以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共享;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涉及到技术性事项的审查认定及需要委托鉴定的案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推荐有关专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征求检察机关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答复。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可以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也可以由检察机关逐级请示上级检察机关。
意见强调,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在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可建议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刑事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的立案监督建议,应当依法受理和审查并及时反馈案件处理情况。建立重大案件共同挂牌督办制度。推进跨区域协作共建。
意见还就双方加强人才交流培训、深化研究合作、加强宣传配合和国际合作以及建立奖惩机制等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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