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王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乡差距逐渐缩小,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面临着新情况、新形势。为进一步推动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统一工作,最高法启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修改工作。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并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该《决定》。
本次《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聚焦赔偿标准城乡统一问题。其中共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2条、第15条、第17条、第18条、第22条、第24条六个条文,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主要内容包括: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再区分城乡居民分别计算,而是统一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的城镇居民指标计算。
最高法表示,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人民法院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重要方面。此外,修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在更为充分地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能够极大地减轻当事人诉累,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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