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薛应军)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发布,进一步完善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办理,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规定》共6条,规定了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为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和人民检察院,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督促、协同和兜底的职能作用,确定了海事法院是海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专门管辖法院;规定了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涉嫌犯罪的行为,在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没有另行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公诉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海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明确了海事法院的专门管辖职能,通过行政公益诉讼方式,实现有效督促海洋环境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职,保护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
《规定》主要针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九条所规定的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的行为,涵盖民事、行政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种不同情况;其适用的地域范围与海洋环境保护法适用的海域范围一致,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其中内水是指我国领海基线向内陆一侧的所有海域。
此外,为防止或减轻海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可能会在海上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该预防措施费用亦属于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失赔偿范围,故采取预防措施地也是界定《规定》适用范围的因素之一。综合来看,只要是损害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采取预防措施地在海域,因造成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而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都应当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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