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无名就无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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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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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因为自己没有北京市户口,婆婆出首付购买的一套经济适用房登记在丈夫张国强一人名下。后来夫妻关系岌岌可危。2011年7月,妻子李敏到丰台法院起诉要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201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施行。2011年12月,案件历时5个多月的审理,最终结案,判决驳回了李敏的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15日,冬日的北京城一连几天笼罩着雾霾,寒风吹在脸上,如刀割一样。李敏从丰台法院拿到了判决书,看到判决书上“驳回李敏的诉讼请求”的结果,心情如阴霾一样沉重。对这个结果,李敏或许是早已有所预料,这一场官司已经让她身心俱疲,这一场婚姻也让她心力交瘁。但是她或许不知道,自己的这个案子成为《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房产证加名第一案”。
女方无北京户口,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
河北女孩李敏大学毕业后便到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在工作中认识了东北小伙张国强。张国强的敦厚实在吸引了李敏,两人在慢慢的交往中产生了感情继而确立了恋爱关系。2006年8月,虽然两人没什么积蓄,但是租了间房子,在亲友的一片祝福中“裸婚”了。尽管经济上捉襟见肘,但是新婚燕尔,两人生活得幸福甜蜜,而且慢慢地,小夫妻俩开始非常渴望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定下来。于是两个人开始攒钱,但是小夫妻俩工资不高,年轻人开销又大,攒了半年的钱连首付都付不起。
小夫妻在为房子上愁的同时,张国强远在老家的父母也在开始上心儿子买房子的事情。如很多父母一样,儿子结婚的时候没能为他准备一套房子成了老夫妻俩的一块心病。于是他们一边先让儿子看着房子,一边开始筹钱。
2006年年底,小两口经一家中介公司介绍,相中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子。据中介公司介绍,这套房子是经济适用房,所以比相同地理位置的房子便宜一些,总价款37万余元,但是只能卖给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张国强虽然是辽宁人,但是大学毕业后单位为他办理了北京户口,所以有资格买这套房子,于是两人商量定了买这套房子,还交了2万元定金。此时,身在辽宁老家的张国强的母亲开始着急起来,老两口都是工薪阶层,辛苦了一辈子也没积攒下几个钱,但眼看着儿子那边都交了定金,老两口一咬牙,卖了自己的房子。
2007年1月10日和1月24日,张国强的母亲通过自己的银行卡给儿子的卡里打了175,000元。张国强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177,849元作为首付款转入了房主指定的账户,其余的房款在银行办了贷款。交纳了各种税费后,张国强和原房主办理了房产证过户,房产证写了张国强的名字。两人很快搬进了自己的小家,开始了有房一族的生活。
夫妻生嫌隙,双方未离婚,女方先诉房产证加名
张国强的父母卖掉房子之后,便到北京和儿子生活在一起。起初婆媳关系处得还不错,婆婆勤俭持家,李敏也恭敬孝顺,但是生活在一起的时间长了,开始慢慢有了摩擦。李敏觉得丈夫始终应该和自己站在一起,但是张国强孝顺父母,也不好当面说母亲什么,只能背后劝慰李敏。时间一长,张国强夹在母亲和老婆之间,非常难受。一段时间之后,张国强提议,小两口搬了出去,又重新开始了租房子的生活。
随着日复一日的平淡生活,张国强和李敏两人最初的激情消褪,加之因家庭琐事引起的种种矛盾,两个人也逐渐不如从前那样和谐。因为工作性质的原因,张国强应酬比较多,李敏开始猜疑张国强有了外遇,开始无休止地和张国强争吵,翻看他手机的通话记录,追问他的行踪,张国强从开始耐心解释到后来沉默回避,再到后来不想回家,李敏也表现得日渐偏执起来。
一天,两人因为琐事争吵起来,李敏在深夜跑了出去,张国强怕她出事追了出去,谁知李敏竟然跑到地铁里站到轨道边,威胁张国强要跳下去,张国强好说歹说把她劝回了家。 李敏从内心深深地爱着张国强,但是她自己不知道这份爱已经变成了一道枷锁,让张国强喘不过气来,很多次争吵过后她都很后悔,但是每次还是把控不住自己。慢慢地,两人之间的裂痕越来越大。李敏想尽力挽回,但是抓得越紧,张国强的心走得越远。
此时李敏的心也渐渐凉了。她日渐感到张国强随时都有可能离开自己。身边的朋友们劝她,“留不住人,就要抓得住财产,别最终落得人才两空”。李敏也开始为日后的事情打算,她想起登记在张国强名下的房子,便想着这套房子应该是两人的共同财产。2011年7月,李敏向北京市丰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产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女方证据不利,法院判决房产归男方所有
2011年9月27日,本案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彼时恩爱的小夫妻在法庭上剑拔弩张,李敏心里很是难受,还未开口,就哭了起来。李敏向法庭出示了结婚证、契税的完税证明等证据。张国强向法院出示了房产证、母亲从自己银行卡里到他的银行卡里转账175000元的转账明细。李敏承认当初房屋的首付的确是有婆婆出资,但是称首付里也有他自己的钱。主审法官问她首付里有她多少钱,她却只是哭,答不上来。庭审过程中,张国强的母亲还从辽宁赶来出庭作证,证明当时自己出钱是给儿子一个人买房子的。张国强又提交了每月用自己的工资卡还账的转账证明。此时,坐在原告席的李敏突然情绪失控,拿起手里擦泪的纸团向对面坐着的张国强投过去。她几乎时哭喊说“还贷的钱,是我们俩出的,你用你的钱还贷,难道你是铁人不吃不喝吗,用的都是我们俩的钱啊……”李敏说,张国强拿自己的钱还贷,但是生活费都是由她来出,在和公婆住在一起后,她每月还要向公婆交1000块钱的生活费。但是冷静下来之后,李敏又拿不出任何证据,她只是说,自己发的钱是现金,领回来就放到电脑桌上,到底怎么花的,自己也搞不清楚。
那天的庭审进行了一个半小时,李敏一直在哭。
庭审后,李敏的律师几次找到主审法官要求调解。按照市价,他们的房子已经价值100多万了。李敏的意思是,除去当初买房时婆婆出的17万和18万贷款,剩下的70多万,这笔钱他和张国强要平分,也就是说李敏要求张国强给他折价款30多万。张国强起初是愿意调解的,但是对李敏这个调解意向,他又断然接受不了。这个案子主审法官先后调解了五次,始终因为双方调解意向差距太大,未能成功。
考虑到这套房子虽是李敏和张国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购房首付款177,849元里175,000元都是由张国强的母亲出的,所有的首付款也都是从张国强的卡里转入房主指定的卡里,并且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国强名下,《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案件经过数次开庭审理,数次合议,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属于张国强的个人财产,对李敏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考虑到房屋贷款虽然是张国强用工资卡还贷,但是婚后两人的财产都是共同财产,所以法院的判决书里特地写明,如果以后李敏和张国强出现离婚情形,张国强应当给李敏相应的补偿。
《婚姻法解释三》并未削弱女性权益的保护
《婚姻法解释三》颁布出台后,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议论,各种言论都有,褒贬不一。从“骗婚游戏终结”,到“请别离间我们的婚恋”;从“丈母娘再也无法推高房价”,到“出轨男人的阴谋”;从“新结婚时代的权利宣言”,到“根本不考虑农村婚姻的现状”,莫衷一是。对第七条“父母为子女一方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很多人认为是对女方权利的侵害。因为按照中国的传统,一般都是男方买房子,女方出嫁妆,房子是升值品,而嫁妆一般式消耗品,夫妻一旦离婚,女方会落得一无所获,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失偏颇。同样是根据国情,在中国的父母为了给孩子买房,通常会拿出毕生积蓄,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而且,《婚姻法解释(三)》在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权属的同时。还规定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的分割,属于依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同时第10条第2款明确要求按照《婚姻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即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更充分体现了对女性权利的保护。而女方如果出资对男方所购房屋进行了装修,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装修款也相应地融入了房屋的价值中,房屋的总体增值当然包括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也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也不会损害女方的权益。
本案中,李敏或许也进行了出资,正如她所说在首付款“177 849元里除了婆婆出的175000元,还有自己的出资,但是她没有向法庭出示任何证据,而恰恰相反,张国强却向法院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证据,从首付款到还贷,每一笔都特别清楚。所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可以保留清晰的证据。另外,最好能在婚前对房产的归属做出明确的约定,以防日后有了纠纷带来麻烦。
后记
2011年11月,在“房产证加名”一案还未宣判的时候,法院又收到了张国强起诉要求离婚的诉状。不知道这对夫妻之间的恩怨纠葛何时能够结束,但是惟愿天下每一个家庭都能幸福,无数个幸福的家庭才能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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