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婚前偷情尝禁果 形式新郎索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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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如意美眷是人生一大乐事,可是当发现自己深爱的伴侣欺骗了自己时,应该怎么做呢?是忍气吞声还是冲发怒冠?是简单报复还是拿起法律武器维权?李军就面临了这样一个难题。

             喜从天降 木讷小伙儿抱得美人归

  李军和小菊是大学同学,在校园里小菊可是风云人物,她人如其名,淡雅如菊,美丽大方,而且还满腹诗书,聪慧睿智,是很多男同学心目中标准的女神。李军也不例外,自从一入学就一直默默关注着小菊。但是性格内向、各方面表现一般的李军从来不敢动追求小菊的想法,在他心里,小菊太过美好,高不可攀,而且她身边一直有那么多追求者,怎么都轮不上自己,所以只是一直暗恋。

  2011年,转眼到了大学毕业的日子,李军经过努力考取了北京的公务员,很圆满的结果,他自我感觉前程似锦,心中充满了希望。不少同学纷纷前来道贺,李军心里美滋滋的。更让李军乐开心花的,是他心中的女神小菊也来主动联系他,和他越走越近。他心想着自己多日的努力终于换来了回报,不仅有了好工作,连心中的可人儿都愿意和他交往。他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便主动追求起小菊来,请她看看电影、吃吃饭、逛逛街,谈论一些有的没的,小菊也经常请他看话剧、观展览。一来二去,两个人真的好上了。爱情的火焰来势迅猛,2012年10月,两人就登记结婚了,并举行了结婚仪式。

              晴天霹雳 孩子从何而来

  新婚之夜,本来是良辰美景,可小菊却不愿意与李军同房。李军以为是小菊害羞,也就没有多想。可之后小菊经常出差,很少回家。两人经常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吵架,弄得双方很不愉快。2013年春节,夫妻二人一起到李军老家过年,但是仅有的几天假期,双方也闹得鸡犬不宁,每天都有言语争执。李军内心很失望,没有想到,自己心中的女神,竟然是一个性格乖戾、脾气暴躁的泼妇,而且还有吸烟喝酒等不良恶习。平时闹闹也就罢了,过年时当着老人的面儿,小菊竟然一点也不给他面子,脾气温和的他再也忍受不了了,过完年回到北京后,两人就分居了,他想彻底冷静一下,反省自己该不该继续这段感情。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同年5月,小菊竟然生育一子小光。李军从他人口中得知此情,心生疑虑,明明是去年10月才结婚,怎么这么短时间内孩子就出生了。“这孩子肯定不是我的”,他心想着。于是他主动找到小菊,要求做亲子鉴定。小菊见他提出这个要求,情绪激动,一口否决,还在那里不停嚷嚷。

              诉诸法律 为权利而斗争

  难道就这样做个形式上的爸爸?他不想活得这么窝囊。如果因此离婚,他还是舍不得自己昔日心中的女神。经过艰难的思想斗争,他终于拿起了法律武器,起诉离婚,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而且要求被告小菊赔偿他精神抚慰金五万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小菊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但认可双方在举行结婚仪式前未有夫妻生活。对原告提出的亲子鉴定,法官要求双方提供各自的血型检测结果和被告小菊所生之子的血型检测结果,被告依然拒绝提供。经法院调查,医院病历材料记载:经完善相关检查,该院在出院诊所一栏记载被告宫内孕40周,自然分娩一足月男婴。经向被告的住院医师了解,该男婴的授精时间应为2012年7月初,也就是在双方结婚之前。经向小菊释明,小菊仍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长期处于两地分居状态,致双方未能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接连不断的矛盾,使得感情已经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已同意,故本院准许双方离婚。鉴于被告同意自行抚养小光,原告亦认可,故准许小光由被告自行抚养。小光是否是原、被告所生之子是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不同意进行亲子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8月13日施行)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本案现有证据和案情,可以作出对被告不利的推断,认定小光非原、被告所生之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婚姻关系使原告李军的人格尊严受到贬损,精神受到严重的打击,故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

  幸福美满的婚姻是每个人都向往的,但是婚姻不是儿戏,在寻找一生伴侣的过程中,一定要头脑冷静,擦亮双眼,在深入了解的基础上组建家庭,切莫让臆想的爱情冲昏了头脑,步入别人的圈套,丢了自己的幸福。

  (本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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