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为情所“困”,故意毁坏财物被判刑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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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阳(女)和张军(男)是一对令人羡慕的情侣, 他们相识、相恋于大学时光,毕业后都留在帝都,有着较体面的工作,在帝都打拼几年后,双方的生活都趋于稳定,两人商量着……
劳燕分飞,雨断云霄
王阳和张军商量着要结婚,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两人因在婚后的住所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互不相让,后矛盾升级,张军以其与王阳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态度决然,后王阳通过多种方式尝试着挽回张军,终究不能改变张军的决定,甚至把王阳列入自己通讯录的黑名单,看到张军对自己如此绝情,想起张军曾经的海誓山盟,自己多年的感情付出灰飞烟灭,遂萌生恨意。
冲动之下,酿成大祸
2017年的一天,王阳找到沈强商量欲报复张军,后于当日凌晨2时许两人来到张军家楼前,找到张军的轿车,在王阳的授意下,沈强下车用事先购买的锥子将张军车辆的4条轮胎扎坏,次日0时许,二人又来到此,在王阳的授意下,沈强用事先准备的自喷漆对该车四周喷撒,经鉴定,受损轮胎价值人民币2800元,该车修复价格人民币153 35元。
一念之差,与自首擦肩而过
作案后,王阳忐忑不安,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再也忍受不了内心的折磨,终于决定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在见到警察的那一瞬间,她想到自己即将面临的铁窗生涯,想到这后背直冒冷汗……“同志,你来这有什么事吗?”突然看到一位阳光、帅气的警官走过来,“我来是……,我想……”内心挣扎着,但最终还是没有战胜自己内心的恐惧,而只是告诉了警察沈强给张军轧车轮胎、喷漆的事实,而没有告诉警察沈强是在自己授意下实施的这些行为,可让她意想不到的是,案发后,张军下楼发现了自己的车被人损坏就立即报警,根据张军的陈述以及其它的证据,公安机关已经大致确定犯罪嫌疑人是王阳,已经基本掌握了她的犯罪行事实,当日警察给她多次机会让其主动坦白,然而王阳态度坚决,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共同犯罪。
幡然悔悟,为时已晚
当日王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拘留后王阳幡然悔悟,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与沈强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后沈强被公安机关抓获。然而此时已为时已晚,因为自己的一念之差错失了争取自首的机会。坐在铁窗下,她后悔不已,因为一场爱情,失去了自己的事业、前途、自由 ……
案发后,王阳家属代王阳赔偿了被害人张军的损失,张军谅解了王阳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阳、沈强,采用喷漆、扎胎等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判处王阳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沈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一、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王阳、沈强,采用喷漆、扎胎等手段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问题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款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十虽然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案中王阳虽然自动投案,但其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后才主动交代其与沈强共同犯罪的主要事实,不认定为如实供述共同犯罪的事实,故不构成自首。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不管遇到多大的感情挫折,都应及时、努力调整自己,避免因一时冲动采取过激的方式让自己走上犯罪的道路,遗憾终生,有时候,放手或许是最明智的选择,切莫为情所“困”。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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