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游乐园内受伤 设置了“游客须知”也不免责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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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7月刚刚进入暑假,休假在家五岁的王小硕无人看管,于是王小硕的奶奶特意从农村来到城区照顾王小硕,让儿子儿媳安心上班。俗话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是隔辈儿亲。奶奶对王小硕是有求必应、逢说必听。

         淘气孙子执意玩 溺爱奶奶疏监护

  这天,奶奶陪着小硕看电视,电视里的小朋友们在游乐场里玩碰碰车、或者在爸妈的陪同下荡秋千、打滑梯。王小硕也执意要去游乐场,玩这些娱乐项目。禁不住孙子的“闹腾”,为了让孙子高兴,奶奶带领王小硕来到了家附近的一处游乐园。排队买好票,奶奶开始带王小硕玩一些不剧烈的游乐项目。

  七月的天,烈日当头,玩着玩着,奶奶与孙子汗流浃背。将近六十岁的奶奶怕孙子热得中暑,本打算带孙子玩一会就离开。谁知孙子越玩越带劲,进去就不想出来,怎么劝也不走。看着孙子玩得开心,奶奶虽然热,但心里高兴。

  “奶奶,我渴了,我要喝水!”

  “那咱们回家喝水吧。”

  “不,我不回家,我还要玩。那有卖雪糕的,我要吃雪糕!”

  “好好好,你等着,奶奶这就去买。”

                奶奶刚走开 孙子出意外

  奶奶赶紧转身到旁边的便利店门口给孙子买雪糕,边走边回头看看孙子,不让孙子离开自己的视线。到了便利店冰箱前,望望孙子还在原处,奶奶放心了。看着各种口味的雪糕,奶奶犯了难,生怕买的雪糕孙子不喜欢。于是,在表面简单挑选出了三个,付完款朝孙子急匆匆地走去。

  刚走两步,听到了孩子的哭声。不知道发生了什么情况的奶奶随手将雪糕扔到了地上,跑向孙子。跑到孙子跟前,看着孩子的手指流血,真是伤在孩子身、疼到奶奶心。

  “快来人,我孩子伤到手了,快来人!”

  周围的游客听到孩子的哭声和奶奶的呼喊声,围了上来,询问孩子的情况。听到呼喊声的工作人员来到现场,看到孩子受伤,立即将孩子送到了游乐园附近的医院。

               各执一词 针锋相对

  原来,奶奶走开后,王小硕与另一名小朋友一起乘坐“救火勇士”项目,在关闭游戏设备门时,王小硕的左手拇指被挤伤。送往医院治疗后,经诊断王小硕的左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合并髋损伤,行左手拇指近节指骨远端骨折闭合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住院7天后,王小硕出院。后遵医嘱,王小硕多次到医院进行复诊。

  王小硕的父母事后找到游乐园,游乐园认为王小硕的奶奶在陪同王小硕玩娱乐项目期间,擅自离开,导致王小硕脱离监管,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游乐园已经在门口设置了游客须知,告知游客“未成年人要在成年人的陪同下乘坐娱乐设施、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且该娱乐设施的标签处标注了“禁止未成年人随意触碰设备开关与游戏门”。王小硕自行关闭游戏设备门,主要责任在于王小硕的奶奶没有履行好看管职责。因此,游乐园拒绝赔偿。

  王小硕的父母则认为,该游乐园作为营利性机构,应该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在现场进行巡查,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才致使王小硕受伤,责任在于游乐园,所以游乐园应当进行赔偿。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王小硕的父母不得不将游乐园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游乐园,尤其对于乘坐娱乐项目的未成年人应当充分注意该娱乐设施的特点,尽到合理的照顾与安全保障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该游乐园允许身高不满1米的儿童在无人陪同下乘坐该项目,且让未成年游客自行关闭设备门,导致挤伤手指的事故发生,属于未在合理范围内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该游乐园在项目入口处以游客须知的形式告知了未成年人乘坐该游客设施的注意事项。王小硕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于王小硕所受的伤害,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小硕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1、经营者合理限度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界定

  经营者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判断标准一般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具体可以结合从事的营业或社会活动是否获得收益、预防风险的成本、可否提前预见等情况予以认定。

  2、经营者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所负有的特别的安全保障义务

  未成年人因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受限或者缺失,属于法律法规重点保护的特殊群体,且未成年人在理解、风险判断方面,能力有限,所以针对未成年人这类特殊消费群体,在其参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休闲娱乐项目时,经营者应当负有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保障义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提示、指导。与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不同的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一般以消极不作为的形态呈现。如果经营者能够在对待未成年人这类特殊群体时,履行其应尽到的作为义务,损害后果一般能够避免或者可以减轻。

  作为一家向社会公众提供娱乐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游乐园,其对在园内休闲娱乐的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图书馆、免费公园等非营利性休闲活动场所。在针对未成年人设置的游戏项目时,更应当充分注意该游乐项目的的活动设施及活动特点,采取有效的措施完善相应的设备、设施,尽到充分、合理的注意义务与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未成年人伤害事件的发生。

  本案中,游乐园疏忽大意,放任身高不满1米的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乘坐涉案项目,且怠于履行巡视、检查等义务,致使未成年乘客自行关闭设备门,造成伤害事件。游乐园属于未在合理范围内对游客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陪同的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

  本案中,除了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外,还涉及到监护权的转移。监护权的转移,是指监护人基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行使,并由他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案件中,王小硕年仅5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对王小硕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监护责任。在挣得法定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王小硕的奶奶带其外出游玩,此时监护权发生临时的转移,王小硕的奶奶负有确保王小硕在其陪同下人身不受侵害的责任。事发时,王小硕的奶奶对游戏入口位置的“游客须知”所告知的乘车注意事项未予注意,没有陪同王小硕一起乘坐,对该活动的危险性缺乏足够认知,没有考虑到未成年人的行为能力,对其疏于监管。王小硕奶奶的监管不力,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故其奶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王小硕的法定代理人放弃了对其奶奶的起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所以法院未对此进行裁判。

  4、经营者设置的安全须知,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游客须知等提示牌、安全警示牌,并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已经设置的安全须知、安全警示牌,并不代表娱乐项目、娱乐设备设施在运行、使用过程中不存在安全隐患。如果仅仅凭借提示牌、警示牌来认定经营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则会助长经营者消极履行职责的心理,给他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留下安全隐患。所以,已经设置的安全须知、提示牌、警示牌等,不能成为经营者免责的事由。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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