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因检讨书遭开除 员工获赔偿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6: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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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诚实守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遵守的行为准则,但在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承诺劳动者认错后从轻处罚,却又据劳动者的检讨书开除了劳动者。最终,法院判决该知名体育用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约20万元。

       上班转发网购信息被举报

  邓先生于2008年入职某知名体育用品公司,担任质检员。

  2018年,邓先生的太太从事了微商代购工作,邓先生就利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向同事朋友转发了其太太的代购信息。谁知,不久邓先生就听说自己被举报了,有同事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领导投诉他违反公司纪律,消极怠工,在上班时间实施网络代购行为。

  体育用品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期限内,未经公司允许,员工不得兼职从事公司安排工作以外的任何其他工作,否则,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或是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领导谈话承诺从轻处罚 却遭开除

  体育用品公司收到举报后,就邓先生是否在工作期间实施网络代购行为展开了调查,但是并没有查到什么结果。

  几天之后,体育用品公司领导找邓先生谈话,核实网络代购问题。邓先生向领导解释,自己只是随手转发了几条代购信息,并没有在上班时间实施网络代购行为。

谈话中,体育用品公司领导对邓先生说:“希望你能本着诚实认真的态度,坦诚面对自己的错误。如果在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违反公司纪律的行为,我们也会给你一个改正的机会,对于能坦诚面对错误的同事,公司会从轻处罚,扣点绩效工资。……希望你写一份书面检讨,给公司一个解释”。

  体育用品公司领导的淳淳教导,让邓先生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着需要改正的地方;领导从轻处罚的承诺,让邓先生心怀感激。他决定写一份深刻的检讨书,表达自己改正错误,努力工作的决心。

  谈话后,邓先生当天就写了一封深刻检讨书,交给了体育用品公司的领导。

  一周后,邓先生却收到了体育用品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被开除的邓先生既委屈又愤怒,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体育用品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220元。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经过审理,裁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邓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220元。体育用品公司对该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依法裁判公司违法赔巨款

  收到体育用品公司的起诉材料后,法院立案受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体育用品公司认为邓先生消极怠工、在工作期间实施网络代购行为,违反了公司制度,因此要与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邓先生对体育用品公司骗自己写下检讨书后又据此开除自己的行为不服,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以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邓先生向体育用品公司提交了检讨书,并在检讨书中承认其在上班期间实施了网络代购行为,但是邓先生是在体育用品公司领导承诺对其从轻处罚的情况下作出的检讨,这份检讨书不能作为认定邓先生在上班期间实施网络代购行为、违反体育用品公司纪律的依据。体育用品公司以邓先生提交的检讨书为依据与邓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也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向邓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据此,法院判决体育用品公司支付邓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99220元。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指出,体育用品公司先诱使邓先生承认存在违反公司纪律,然后又据此将邓先生开除的行为与用人单位应当诚信经营管理的要求相违背,应当受到批评和处罚;同时,邓先生在上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私事,没有全面履行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亦应当受到批评。

  法官释法:

  邓先生写的检讨书不能作为其违反体育用品公司制度的证据。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中规定;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该案中,体育用品公司领导承诺若是邓先生承认错误,会对其从轻处罚,扣点儿绩效工资。在此承诺的基础上,邓先生写下了检讨书。该体育用品公司在邓先生提交检讨书后,以检讨书为依据,认定邓先生违反公司制度,开除了邓先生。体育用品公司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该检讨书是以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获取的证据,因此不得作为认定邓先生违背公司制度的根据。 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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