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在婚姻的世界里,无论你年方几何,均有追求幸福的权利。现代社会,“黄昏恋”早已不足为奇,但因“黄昏恋”引发的故事却往往出人意料。
“老来伴”变“催命人”,皆因学历差距?
子女忙于工作不在身边陪伴,为了找到“老来伴”,陈大爷通过熟人介绍结识了小自己七岁的耿大妈,虽说耿大妈文化水平不高,但同陈大爷也算有共同语言,为了给耿大妈一个名分,相处一个月后,二人就"持证"生活在了一起。同很多人一样,陈大爷憧憬的“黄昏恋”本该是一副“相濡以沫共扶持、平淡携手看夕阳”的恬静画面,但没想到,三年婚后生活,陈大爷等来的只有无尽的争吵与谩骂,最终只能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结束这段婚姻。
庭审中,陈大爷将二人感情破裂的理由归结为二人学历差距太大,没有共同语言。陈大爷是一个知识分子,性格沉稳,但耿大妈却是个急性子,性格爽利。陈大爷在法庭陈述时言辞恳切,称其常年患有心脏疾病需要静养,实在受不了每日的高声喊叫,所以一定要和耿大妈解除婚姻关系,好让自己可以多活几年。耿大妈同意离婚,但认为二人在一起生活了好几年,每日为陈大爷洗衣做饭,应该得到陈大爷名下一套房产作为补偿。
因为是“黄昏恋”,所以陈大爷与耿大妈各有子女,庭审中双方子女为了给各自父母讨一个说法,逐渐将矛盾升级,陈大爷的儿子痛斥耿大妈就是为了谋取父亲的拆迁款和拆迁安置房,不然怎么会相处一个月就同意和大自己七岁的男人结婚?耿大妈的女儿也一直为自己的母亲鸣不平,称陈大爷就是为了找一个免费的保姆为她洗衣做饭……一段本应该美好的婚姻生活,最终却演变成一场法庭的闹剧,看见陈大爷一言不发地坐在原告席上,也许他也在为这段黄昏恋情而悔恨不已。
“离婚”变“继承”,黄昏债如何厘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因此,关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 》中规定,在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时,要坚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那么,在分割财产时,是否应该倾向于保护耿大妈的合法权益,将陈大爷名下的一处房产判归耿大妈所有?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适用上述原则的时候应当具有一个前提——解除婚姻关系时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大爷的拆迁款、拆迁安置房却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除具有赠与等情节外,原则上是无法判归耿大妈所有的。在法官进行法律释明后,耿大妈虽心中不平,但也只能同意对婚内财产进行依法分割。
就在法官依法宣判前,却接到了陈大爷儿子的电话,称陈大爷今晨已因心脏病突发而离世。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应当终结诉讼。至此,一场因“黄昏恋”引发的“离婚”闹剧最终以“继承”纠纷的形式收场。
法官说法
本案已经终结,但也许很多人会关心,耿大妈是否能够依法定继承得到陈大爷名下的部分房产和拆迁款?依据我国《继承法》,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也就是说,陈大爷名下的所有拆迁款及房屋均系其遗产的一部分,可以依法被继承。此外,《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父母。而耿大妈与陈大爷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耿大妈原则上依然享有对陈大爷遗产的继承权。
但《继承法》第五条对继承的方式也做出了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也就是说,如果陈大爷在生前订立了合法有效的遗嘱,便可以对抗耿大妈的法定继承权。
新一轮“继承”诉讼尚未开始,结局如何,难以预料,但这一件真实且鲜活的案例却值得我们警醒和深思。为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寻找伴侣,本无可厚非,但到底是“黄昏恋”还是“黄昏债”却仍需审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