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大火无情 烧家毁容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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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手扔下火柴梗 烧了两个家
阿飞与阿华是师兄弟,学的都是油漆手艺。二人经常一起给他人装修房屋,关系十分亲密。
1993年6月,阿飞揽了一份装修的活儿。和以前一样,他找了阿华一起做这项工程。经过一个多月的忙碌,1993年8月16日,工程基本完工。下午4点左右,师弟阿飞想着又有一笔收入可以进账,高兴地点了一支香烟,并随手将没有熄灭的火柴扔在了地上,不想却点燃了装修没有用完的稀料,大火立即占据了整个房间。阿飞就势滚出房间,户主3万多元的装修立即化为灰烬,而他的师兄阿华却被大火吞噬。等对门的邻居将阿华搭救出来时,他已面目全非。
经医院近半年的治疗,因经济困难,阿华不得不出院回到村卫生室治疗。阿华的性命虽然勉强保住了,但他却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而且谁看见他都会吓得远远躲避。已经6岁的儿子见到他吓得哭个不停,跑到外婆家住了1年多。后来,才在妈妈的安慰下回到了家里。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上写着:热烧伤60%。伤后1年左右(视情况而定)需实行多次整型外科手术。可以说,即使用世界上最恐怖的词语来形容阿华现在的模样也不会过分。
大火发生后,装修户主帮忙将阿华送往医院。看着这对师兄弟的惨相,他不忍心再向他们提出赔偿装修费用3万元的要求。在阿华住院期间,阿飞分3次给阿华送去1.35万元,但此后就再也无能为力了。
二人再次相见是在通州法院的法庭上。阿华要求阿飞赔偿自己的损失。阿飞向法庭如实陈述了事实,对自己的马虎大意悔恨不已。但表示自己已经支付的1万多元钱都是借来的,自己的收入不高,加上孩子上学要大笔费用,现在已无力继续赔偿。1994年12月31日,法院判决阿飞除已经支付的1.35万元的医疗费外,再赔偿阿华13.6万元。
双方对此判决均没有上诉。案件转入执行程序。通州法院执行人员无数次找阿飞做工作,阿飞还被拘留3次。但对于一个手艺人来讲,一下子拿出十多万元谈何容易。阿飞为此事,弄得倾家荡产。
镇党委、镇政府为解决阿华的困难,多次号召捐款。执行法官促使阿飞与阿华达成每月给付200元的协议。到现在为止,那笔高额的赔偿费用还只给付了一个零头。8年时间转眼过去了,阿华一家的困难越来越大,阿华的妻子一年四季无论是刮风还是下雨,都必须到外面给别人帮工或捡破烂,一天也不敢休息。一天三顿饭必须做熟了,喂到丈夫嘴里,她才能放心出去。这几年,阿飞也迅速苍老下去,30出头的人已是一头白发。前不久,他再次在法院见到师兄阿华。师兄的悲惨状况使他坐卧不安,他请求法官对此事做个了断。经法官做工作,双方协商,阿华夫妇同意阿飞一次性给付8.4万元了结此案。阿飞将师兄的境况向所有的亲戚朋友都讲述一遍,终于凑足了这笔巨款,送到师兄的手中。
小小一根火柴梗毁灭的不光是阿华的一生,还有两家的幸福。
炉火伤人 十二年后索赔
每个人对自己美好的童年往事都会记忆犹新。可对少女晓吴来说,童年却是那么不堪回首。
1988年11月19日,凛冽的寒风驱走了秋的凉爽,宣告了冬的来临。
顺义区某村的学前班内,工作人员早早地点燃了炉火。不久,学前班的孩子们来了。他们的到来,使教室里冷清的气氛一下子活跃了起来。6周岁的晓吴今天特别高兴,因为她穿了一件崭新的棉衣。
小朋友们围坐在炉火旁,嬉笑打闹着,脸被火光映得通红。突然,几位小朋友发现晓吴的棉衣前部开始冒烟(可能由于火星溅在了棉衣上),他们赶紧报告了老师。老师闻讯赶来,此时,晓吴的棉衣已经烧着了。由于没有其他灭火手段,老师把晓吴拽到室外,打开自来水,用水将火扑灭,并将她迅速送到了医院。晓吴的命保住了,但却留下了终身的残疾。村委会支付了她的一切医疗费用2000元,并发给女孩的母亲误工工资400元。
1992年1月27日,经晓吴的父母与村委会协商,双方表示一次性解决,由村委会再次给付晓吴5000元,作为事故补助费,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
2000年10月12日,晓吴经鉴定构成伤残。
2000年11月9日,晓吴的父母以晓吴整容需要手术费为由找村委会要求解决。双方重新进行了协商,由村委会再次给付晓吴5000元治疗补助费,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协议。协议载明:晓吴因烧伤治疗的一切事宜都由其父母负责,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后,双方就晓吴烧伤一事无任何纠葛,永远生效,永不反悔。然而,晓吴现在已经成年,面部毁容,今后就业、生活都成了问题,那是多么巨大的痛苦啊!这份协议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涉及。最后,她还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她伤残补助费16.5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村委会辩称:原告烧伤后,我方给予了积极治疗,并承担了一切费用。1992年,根据原告父母的要求,双方对善后事宜已一次性解决。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此,我方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在诉讼过程中,村委会同意给付晓吴3万元;但原告仍坚持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学前班上学时被烧伤,伤害明显,应从受伤害之日起算。原告所做的伤残评定,也不属可以延长诉讼时效的特殊情况。现原告请求赔偿伤残补助费及精神损失费,本院不予保护。但是,被告在诉讼中表示愿意赔偿原告损失费3万元,对此,法院应予以确认。据此,法院于2001年6月20日判决村委会赔偿原告烧伤伤残损失费3万元。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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