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贷款消费查仔细 免惹麻烦又生气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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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说现在是一个超前消费的时代,贷款买房、买车、旅游等等消费方式,使经济不甚宽裕的老百姓可以享受到有房子、有车子的生活。但是,分期付款也不是那么简单的事,如果太大意的话,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烦恼。
张源和张怀是兄弟俩。2000年11月,张源从北京某汽车连锁店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了一辆红色帕萨特轿车,弟弟张怀作担保人。该车总价款为30万元,交款期限为2000年12月至2002年11月,分24期还清。兄弟俩于购车当天与汽车连锁店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
汽车买回家一个多月后,张源发现该车的变速箱出了问题,于是按照连锁店所给的《车辆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到某汽车特约维修站去修理,维修站更换了该车的变速箱。但没过多久,张源发现车辆并没有完全修好,多次出现车身抖动、发动机声音过大等故障,故而到维修站要求更换新车,遭到了拒绝。此时,自觉被愚弄的张源决定不再继续分期付款。
2001年4月,汽车连锁店将张源、张怀两兄弟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二人交纳所欠车款5万元。原告认为,既然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汽车买卖合同,双方就应当按合同履行义务,被告有义务继续分期付款。如果该车出现问题,按合同约定及《说明书》的要求,被告应到指定维修站修理,与原告无关。被告拖欠分期付款的行为是违约行为,被告应该支付车款。
张源和张怀认为自己不再分期付款应由汽车连锁店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对方能将车完全修好,自己将继续分期付款。于是,在庭审过程中,二人提起反诉,要求汽车连锁店对车辆继续予以维修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直到此车达到出厂标准后,才同意继续分期付款。
汽车连锁店认为自己没有维修义务,汽车是被告亲自挑选并决定购买的,被告理应清楚车辆的性能、状况。且被告对于汽车是否存在问题及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没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不同意被告的反诉请求。
根据法院调查,双方所签合同中存在如下约定:“乙方(购车人)在24个月内以分期付款方式逐月向甲方(售车方)支付”;“如所购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按《汽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处理,但处理期间,乙方仍需按合同规定按月交纳应付款项”。原告给被告的《说明书》上也有相关规定,“本公司的产品如果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必须由某汽车特约维修站进行检修。”
根据以上证据,法院认为,原被告所签汽车分期付款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合同履行。判决张源给付原告汽车连锁店车款5万元,张怀作为张源的连带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在本案中,由于汽车由被告亲自选定,签合同又是双方平等自愿的行为,故原告应当履行义务,将被告所选车辆交与被告,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至于本案争诉车辆的质量问题,由于被告选购时没有详细询问、检验,也没有在合同上约定相关条款,维修后,又没能提供存在问题的相关证据,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现在买车的消费者越来越多,大家在购车时要仔细检查,认真了解汽车性能、情况,并在合同中对所购车辆的质量、维修、赔偿等相关条款予以约定,以避免车子出了质量问题时,不仅要自己出钱修理,还要惹一肚子气。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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