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买保险买来的烦恼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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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某快60岁了。她总替自己的两个孩子担心,不是怕学习、工作不顺心,就是担心他们磕着碰着。宁某心里总琢磨着给他们上个保险,但一是嫌交钱太多,二是怕保险业务员不可靠,把自己给骗了。
1999年夏,宁某在公共汽车上碰到了一个干保险的年轻女子焦某。焦某有着一流的口才,与宁某聊了一会儿,就了解了宁某的家庭情况。当宁某得知二人原来住在一个大院时,便更加信任焦某了。焦某所说的买保险的好处,也令宁某动心。在宁某面对近两千元的保险费犹豫不决时,焦某加大了工作“力度”。先是给宁某送来擦手油,又在中秋节为宁某送去糕点,比宁某的孩子去得都勤。久而久之,宁某心里很过意不去。1999年10月的一天,焦某又来到宁某家,询问她对于上保险的事考虑得如何了,并向宁某又推荐了一种保20年的险种。宁某仔细考虑了一下,觉得不到两千元可保20年,挺值的,于是,就向焦某表示自己只有1000元,想给两个孩子都上了。见时机成熟,焦某当即收了宁某1000元,并拿出两份保单,让宁某签了字。
签完字,焦某做了一番计算,然后说:“你还欠我1500元,过些日子我再来拿”,就转身走了。之后的一段时间里,焦某去宁某家去得更勤了。但在宁某眼中,此时的焦某就跟换了一个人似的。不再像往日那么客气,而摇身一变以宁某债主的身份出现。二人为了余下的钱争执不休,宁某说什么也不再支付这笔款项。
2000年底,焦某又来到宁某家,向她索要第2年的保险费。宁某大吃一惊,方知原来不是上一次保20年,而是年年要交。每个孩子每年要交近两千元的保险费,这对于收入微薄的宁某来说,可不是小数目,她当即向焦某表示要退保。退保的事倒是办得很顺利,只是退回的500元钱到了焦某手里。
2001年6月,焦某将宁某起诉至丰台区法院,要求宁某偿还所欠保费1000元。
庭审过程中,焦某说,在为宁某办理两份保险的那天,由于双方是邻居,关系不错,当时宁某表示只有1000元,请我代为垫上其余的钱,待日后她有钱再还我。我这才为宁某垫款并办理了保险事宜。之后,宁某不肯支付所欠的1500元钱,并要求退保,还表示要用退款500元抵偿所有欠款,说:“双方都吃一点亏就算了”,但我没有同意,为此发生了纠纷。我们曾到居委会调解,宁某承认欠我钱,只是没钱还。因此,我要求宁某偿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被告宁某说,焦某用各种手段让我上保险,并误导我认为交两千元可以保20年。签协议当天,我表示只有1000元,是焦某说“1000元也可以,你就甭管了”,我才签字的。她当时如果说余款还要付,我就不会签。按我的理解就是余款不用付了。后来,焦某要求我支付1500元余款,我没有同意。2000年底,焦某又让我支付第2年保费,我要求退保,她办理完退保后,没有将所退的500元钱给我。我从没说过用这500元折抵欠款。这些钱是我的,我还想要回。我们曾到居委会调解,但我从没有承认欠焦某的钱。所以,不同意还钱。
经过法院调查,双方当事人确实曾到所在居委会调解,当时在场人员仅对双方做了调解工作。调解过程中,宁某并没有承认欠焦某的钱。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宁某无法提交焦某自愿为其负担所欠保险费的证据,认定焦某的行为是垫付。判决宁某给付焦某为其垫付的保险费用,而焦某为宁某办理退保所得款项不予退还,但应从宁某所欠保险费中扣除。此外,焦某在为宁某办理保险过程中,因交代不清,造成双方产生一定误会,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故对焦某要求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由二人均担诉讼费。
在本案中,宁某因对保险业务缺乏了解,同时碍于面子,没有询问清楚就贸然在协议上签字,导致买保险买出了1000元的债务,可谓得不偿失。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不会以某一方的一面之词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要根据证据来认定。宁某所说关于焦某曾表示“1000元也可以”之事,因焦某本人不认可,又没有证人在场,更没有相关证据,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法院将焦某代交的保险费余额视为宁某个人的债务,宁某必将要为这次买保险而承担这笔债务。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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