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电话记录变成“借条” 以此索债证据不足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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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小梁的哥哥大梁因病去世了。在大梁的遗物中,小梁找到了一张赵某打的4万元欠条。因催要无果,9月,小梁以大梁法定继承人的名义起诉赵某要求他偿还4万元,后法院判决赵某给付小梁此欠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因此,赵某与小梁的关系恶化。
10月份的一天,小梁收到法院的传票,赵某要小梁代为偿还大梁生前欠自己的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赵某表示大梁生前在自己的商店取货后,没有支付货款,大梁曾为此书写一张欠条。小梁则表示哥哥大梁生前没有债务。
赵某提供的那张欠条是一张16开的单线格纸,正反两面用不同颜色的字记满了电话号码,所谓大梁的欠条则挤在格纸的头三行。细看之下,可以看到三种深浅不同的黑色笔迹。第一行用浅黑炭素笔写着:“总欠现金、酒、中华烟合计”。第二行写着:“五粮液:26XXX+.15XXX .(α#)”,其中“五粮液:6XXX+.5XXX.(α#)”是用黑圆珠笔书写,而“2”、“+”、“1”用浅黑炭素笔书写;第三行用深黑炭素笔写着:“大梁126—4XXXX”。经双方当事人质证,第一、二行是赵某书写,第三行是大梁所写的自己的呼机号码。赵某声称这是大梁写的“借条”,数额是“26XXX+.15XXX.”,即4万余元。小梁表示,第三行是大梁所写姓名及呼号,而上面两行不是大梁的笔迹,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故不认可这笔债务。
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法官发现第一行字紧紧挨住纸的上沿,从该行的四分之一处书写,与下一行的数字“26XXX”完全对齐,且字号较第二、三行的汉字小一号。若将本张纸假设为电话记录,则第二行字在改动前应为电话号码。因此,承办法官将不同深浅的笔迹分开,就出现了“五粮液:6XXX.5XXX.”的一行字,根据手写字的习惯,两个点与书写电话号码时的顿号非常相似,从这两个点可以看出八个数字极有可能是电话号码,括号内的字则可能是“小井”。鉴于以上情况,法官按“6XXX.5XXX.”拨打了电话。此电话播通后,经询问,对方是一个专卖五粮液的商店,地址在小井。
经过以上调查,法官找赵某进行了一次谈话。赵某表示,“五粮液:6XXX+.5XXX.”绝不是电话,而是大梁所欠货款数额,括号内的符号也不是“小井”,而是“2号”,是指2号中华烟。当法官问及为何此行由两种不同深浅的笔书写、数字中间的两个点又是如何出现的,赵某表示字就是由一支笔书写,点不知是怎么来的。当问及为何电话可以打通、又正好是位于小井卖五粮液的商店时,赵某表示纯属巧合。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提供的证据不符合常规书写欠据的要求,也不能明确表述大梁所欠的款项,且又没有其他证据佐证这一事实的存在。
赵某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其所提供的证据又存在诸多疑点,非“巧合”二字可以解释,因此,法院不认定赵某所述的“事实”,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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