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取消预订有规则 生活中应严守合同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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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在服务中免不了预定住处、餐饮,而预定与取消预定有很大的 “学问”。
已经打电话通知对方取消预定,还要赔偿损失?
穆先生在延庆县某风景区经营一家个体宾馆。某旅行社欲带团到风景区游览。电话咨询穆先生宾馆的地理位置及相关服务设施后,向宾馆发了一份传真,写明:现将旅行社团队计划传真给穆先生,敬请确认。如有问题请随时联系。具体项目包括入住、离店时间、入住人数、用餐安排、温泉洗浴等事项。在传真的最后还附言:敬请按以上计划安排有关事宜。传真后的第一天,旅行社派人亲自到穆先生的宾馆实地了解,对客房住宿及就餐环境表示满意,对温泉洗浴安排没有明确表示态度。第二天,旅行社电话通知穆先生取消住宿计划,遭到穆先生的拒绝。第三天,旅行社带旅游团进入景区,没有入住穆先生的宾馆。穆先生为旅行社准备的房间,因此成为空房,为此,穆先生起诉至延庆县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各项损失3000余元。
穆先生认为,旅行社向宾馆发出的住宿传真,按照行业习惯,合同已经成立。宾馆为了履约做了充分准备,并谢绝了其他客人。但旅行社不守信用,约定时间内没有入住,由此造成的损失3000余元,旅行社应当承担。旅行社认为,自己通过电话与穆先生的宾馆联系有关住宿事宜后,为了稳妥起见,又发一份传真给穆先生,要求对方予以确认。可对方迟迟没有回传。后亲自派人去了穆先生的宾馆,发现宾馆不具备温泉洗浴的条件,客人得知后不同意入住,就及时通知了穆先生,取消了住宿计划。因穆先生一直没有确认合同内容,所以,没有构成承诺,合同也就没有成立,自己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旅行社与穆先生的旅店服务合同已成立,旅行社没有法定解除事由,又没有经穆先生同意,擅自解除合同,给穆先生造成了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行社赔偿穆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判决后,旅行社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判决无误,驳回了旅行社的上诉,维持原判。
传真附言中一句话,使传真变成了合同?
合同的成立一般应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但也有例外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由此,就发出要约者而言,可以因是否许可对方以行为做出承诺而有两种意思表示的选择。这两种意思表示对发出要约者显然意义不同。如无此许可,则必须在对方发出通知后合同才能成立;如有此许可,则对方以实际行为进行承诺后合同就成立。预订作为要约,如要求对方按照自己要求径行安排,这就是许可对方无需通知,以其事实上的安排行为承诺即可,否则,则需对方明确通知作为承诺。就本案而言,旅行社通过电话询问了穆先生的宾馆娱乐服务情况后,提出了住宿要求,并发出一份传真要求宾馆确认。在附言中明确要求穆先生的宾馆按要求安排相关事宜,这意味着穆先生无需作出承诺,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成立。
在民事生活中,向他人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就是法律行为,因而可能与他人产生合同关系或其他法律关系,并产生法律约束力。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的,如传真,也可以是口头的,如电话;可以以言词表达,也可以以行为表达。但无论其采取何种方式,均受到法律的规范。因此,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一定要慎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须知,法律要求当事人谨慎而守信地生活。人们一旦不慎,就会自食其果,因自己的意思表示而承担法律责任。预定也同样如此。
旅行社打了电话表明取消预约,仍属违约?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双方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已经依法成立,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合同。旅行社虽然给宾馆打电话表示取消预定,但却是在没有法定解除事由,也没有征得穆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了合同。本案发生时,正是旅游黄金季节,穆先生为了履行合同义务,丧失了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机会,而旅行社违反诚信原则,取消住宿计划,造成穆先生当晚客房没有收入,同时也影响了宾馆餐饮方面的收益,所以,旅行社应当赔偿穆先生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生活中许多人正像本案被告一样,认为预订房间很简单,就是打个电话的事,取消预订也很随意,同样也是打个电话的事,而不会有什么法律责任。这里面,他们缺少了一种意识——合同意识。他们没有意识到其行为已经产生了合同,他们自己也开始受到了合同的约束。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实质是交易,是利益交换关系。它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必须严守,以此保障交易各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交易秩序。如果合同无需严守,人人可以订合同又任意违背,社会信用无从谈起,社会秩序无从保障,经济的发展缺乏基础,整个社会陷入一片混乱。因此,依照法律和法理,除非有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事由,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订立合同又无端解除,属单方毁约,更是严重的违约行为,违约方要赔偿合同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合同意识是一种典型的法律意识,是当事人要为其法律行为负法律责任的意识。法治社会的重要依赖就是合同法治。
合同成立生效后,解除合同要有充分理由!
合同成立生效后,只有两种方式可以解除。
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合同,也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当事人就享有解除权。这属于协商解除。当事人在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虽然享有解除权,但并不必然导致合同解除,必须在当事人实际行使了解除权后,合同才解除。协议解除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的约定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
当事人在合同成立生效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前,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这属于法定解除,它事先不必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对方。法定解除包括以下情况: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之一,同时必须符合法律对这两种方式的规定。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时,仅电话通知取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本案中,旅行社在进行预订方面确实不慎,集中表现在没有经实地考察就许可对方以行为方式承诺,从而使自己陷于被动,而后,又没有依法解除合同,并最终承担了毁约的法律责任。对广大消费者而言,该案足以引以为戒。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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