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贷款买来“宝马”车 拒不还款又潜逃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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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的报警声响过,法官得知:“‘宝马’车在黄村露面”。“宝马”高级轿车的主人是丰台法院执行法官已追踪了很长时间的被执行人刘某。他买了“宝马”车,付了首期购车款后,便不见了踪影。法院发出传票,他拒不到庭应诉。判决到了执行法官手里,他们想尽办法寻找刘某。这条短信就是蹲守的执行法官发给同事的。
“刘某出现在黄村枣园小区!”在昌平执行的法官接到信息后,立即驱车赶到南郊,在大兴区黄村枣园小区一栋楼下,通过核对车牌号码,确认了白色“宝马”318i型高级轿车正是他们要找的那辆。执行法官仔细查询,终于找到了刘某。于是,刘某和“宝马”车一并被执行法官带回了法院。
此案发生在2001年2月。曾在风险工程贸易总公司任经理的刘某与宏伟工贸集团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约定,宏伟集团以价款57.2万元将宝马318i型汽车一辆出售给刘某,刘某首付17.2万元,余款40万元由刘某向农行朝阳支行申请贷款,宏伟集团提供担保,刘某所购车辆作为抵押。2月6日,刘某与农行朝阳支行签订了汽车消费借款40万元的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01年2月9日至2004年2月8日,刘某从3月起每月向农行归还贷款本息1.2万元,宏伟集团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宏伟集团于2月1日将“宝马”车交付给刘某。刘某支付了首期购车款17.2万元,并支付了3月至6月的购车贷款本息4.8万元。此后,刘某未按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银行本息,宏伟集团代刘某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共计36.2万元,并向银行缴纳了滞纳金0.3万元。
因刘某去向不明,宏伟集团无奈,便一纸诉状将刘某告到丰台法院,请求解除与刘某签订的购车合同,收回车辆,并要求刘某给付上述拖欠款项。
法院认为,宏伟集团与刘某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刘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义务,是违约行为。法院判决:解除原告宏伟集团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贷款购车合同;被告刘某返还宏伟集团“宝马”318i型轿车一辆,如逾期返还,按每天500元支付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时止。
进入执行程序后,刘某仍杳无音信,执行法官对其工作单位、家庭住处查找多次无果。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地努力下,终于获得刘某的线索。刘某被带回法院后自知理亏,当即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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