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老汉再续弦后病故 妻子儿女依法继承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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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汉与妻子生有三子二女,妻子于1996年病逝。同年6月,李老汉再婚,婚后3个月,再婚妻子死亡。再婚期间,李老汉与妻子未生育子女,李老汉与其子女也未形成抚养关系。
2000年11月,李老汉又与顾老太结婚,顾老太的子女都已是成年人,亦未形成抚养关系。2002年11月,顾老太起诉要求离婚,1个月后撤诉;2003年4月,李老汉又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尚未审理,李老汉病故,法院遂裁定终结诉讼。
李老汉去世后,顾老太与李老汉的子女为遗产发生纠纷。李老汉的五名子女一纸诉状告到宣武法院,诉称,顾老太与其父亲婚后感情不和,在其父病重期间,顾老太拿走其父12万元的存单和国库券;要求继承其父的一套两居室房产及12万元存款。
顾老太辩称,买房的2.68万元是她与李老汉共同支付的,且《房屋买卖合同》是在他们结婚后签订的;她与李老汉婚后感情很好,离婚是李老汉的子女逼迫的;否认拿走了李老汉在银行的12万元存单和国库券;要求房产的二分之一归她所有,其余二分之一再和五名子女共同继承。
在审理过程中,李老汉的子女申请法院调查其父在银行的12万元存单和国库券,得到准许。但在李老汉的子女申请调查的银行里,李老汉均未开户。
法院与房管部门联系后得知,李老汉的遗产房是李老汉所在单位的公房,由李老汉长期租住。2000年3月6日,李老汉缴纳2万元购房预付款,单位于当月开始不再收取房租。同年11月25日,李老汉又缴纳了0.68万元购房款。2002年3月,李老汉与单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产权证书。在诉讼中,此房正在拆迁,拆迁部门视《房屋买卖合同》具有产权证书的效力。
在审理中,李老汉的五名子女与顾老太均表示放弃继承李老汉的用品,双方也承认李老汉无遗嘱。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汉再婚前缴纳了2万元购房预付款后,房屋原产权人对此房不再收房租,已视为李老汉购买了此房。此房产的取得权利发生于婚前,而实际取得财产在婚后,应属于婚前财产。顾老太称李老汉买房的2.68万元是与她共同支付的,但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五名子女称顾老太将李老汉在银行的12万元存单和国库券拿走,因查无证据,法院也不予采信。李老汉在离婚诉讼中死亡,法院裁定终结诉讼,顾老太因此有权以配偶身份参加继承。李老汉的遗产房屋因属于他再婚前的财产,顾老太与五名子女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均等。
法院判决李老汉的遗产二居室房屋归顾老太和李老汉的五名子女共有,每人享有此房产权的六分之一。(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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