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擅自转院费用自担 重读费用不能预付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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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经人介绍,赵某以1.65万元的价款买了一辆二手松花江牌小客车。
5个月后的一天,当赵某驾驶小客车沿顺义区光明街自南向北行驶时,恰逢14岁的李某骑自行车在某路口自东向西行驶,自行车与小客车前部相撞,两车都有损坏,李某受伤,立即被送往顺义区医院救治。经交通队勘察检验认定:李某、赵某都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李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60%);赵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40%)。
在医院里,李某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弥漫性轴素损伤;急性闭合性腹部外伤(脾破裂)。住院期间,李某的父母轮流精心护理。12月10日,李某出院。12月13日、16日,未经初诊医院准许,李某到顺义区法医医院(一级医院)进行放射化验、B超检查并住院治疗。后经顺义公安分局法医检验鉴定所鉴定,李某的损伤为重伤;2003年2月,又作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的结论。
李某在顺义区医院花住院费等3.5万余元,在顺义区法医医院花住院、检查费、鉴定费共0.2万元。另外,李某还有自行车停车费、自行车损坏、手术后请有关人员用餐费等损失。
李某将赵某告到顺义法院,诉称,在治疗期间,被告给付1.2万元。另有伤残费、护理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重读学杂费、残疾者生活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要求被告赔偿2.7万余元。
被告赵某不同意原告请求的重读学杂费、在法医医院的住院费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均违反交通规章,除自身应当承担损失外,对于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应当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在初诊医院住院后,又擅自到其他医院检查、住院,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在住院期间请有关人员就餐,费用应当自负;其要求的重读学杂费实际并未发生;陪护人员的误工费要求偏高,法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赵某赔偿原告李某住院费、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精神抚慰金等2.6万余元(已付1.2万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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