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擅改儿子姓氏 侵犯前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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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4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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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冬,何建莉与陈鲁民经过3年的恋爱结为连理。
1992年10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出于对妻子的爱,陈鲁民与妻子约定儿子随母亲姓何,给儿子取名何健。随着儿子一天天长大,陈鲁民与何建莉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虽然双方都做出了一些努力,想挽救他们的婚姻,但收效并不明显。1999年9月,何建莉与陈鲁民维系了近9年的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双方协议离婚,儿子何健随陈鲁民生活,何建莉每月给付儿子抚养费和教育费360元。
2001年8月,陈鲁民未征求何建莉的意见,就将儿子何健的姓氏由随母姓何改为随父姓陈,并办理了户籍变更登记手续。但在户籍中仍然保留了儿子的别名“小健”。2002年3月,小健在学校中开始使用新姓名陈健。
9月,何建莉带儿子欲赴青岛旅游购买机票时,发现陈鲁民已擅自将儿子的姓名改为陈健。她多次要求陈鲁民恢复儿子的原姓,但都没有结果。2003年3月,何建莉诉讼到昌平法院,要求判决陈鲁民赔礼道歉,恢复儿子的原姓,并保证今后不再擅自更改儿子的姓名。
庭审时,何建莉与陈鲁民的已超过10周岁的儿子向法官表示,愿意随父姓,使用现在的姓名。
法院认为,被告陈鲁民给儿子改姓时,其儿子尚未满9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原、被告已经离婚,被告为儿子的直接监护人,但被告为儿子变更姓名,仍要坚持平等、协商的原则,同原告协商;被告的行为已侵害了儿子随原告姓氏的权利,所以被告应向原告赔礼道歉;但是何建莉起诉时,儿子已年满10周岁,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智力水平已具备选择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能力,现在他表示愿随父姓,对此法院予以尊重。
法院判决:被告陈鲁民未征得原告何建莉同意为儿子改姓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被告陈鲁民向原告何建莉赔礼道歉;驳回原告何建莉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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