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购买假树苗受损 证据不足难获赔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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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19日,农民陈大壮为了提高承包地的经济效益,购买了2000棵“冬枣”树苗,每棵6.5元,树苗款合计1.3万元。
经过两年的精心栽培,陈大壮的“冬枣”树干已长到5至8厘米粗,树冠直径约1.4米,并已开始挂果。
到了收获的季节,陈大壮发现“冬枣”树结的枣并不甜,与市场上出售的冬枣差异很大。于是,陈大壮请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专家对他的“冬枣”进行鉴定。专家在某枣生产基地随机取出当年贮存的冬枣鲜果与陈大壮收获的鲜果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陈大壮种植的不是冬枣。
陈大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出售这种树苗的园艺公司双倍返还树苗款,并赔偿水电费、农机费、运费、土地承包费、肥料和农药费等共计20多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陈大壮为证明他与园艺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冬枣树苗的关系,向法庭提供了两份证明材料和5位证人。某林果公司证实,陈大壮经他们介绍到园艺公司贾某处购买冬枣苗木的数量、单价,并收取了树苗款。某消费者协会证实,园艺公司经理承认,贾某处是他们的基地,陈大壮的树苗款交给了公司,公司派人与陈大壮一起到贾某处提了货。消费者协会的一名工作人员出庭证实,他受消协委派到园艺公司调查,并有调查笔录。陈某等4人出庭作证,在他们与陈大壮一起拉树苗时,陈大壮将树苗款交给园艺公司经理并由他们的会计收取。对这些证据,园艺公司均不予认可。陈大壮还向法院提交了某研究所退休职工的鉴定报告、承包土地证明、雇工工资表等材料。
园艺公司否认向陈大壮出售树苗及收取树苗款的事实,但提供了陈大壮于2001年3月19日与林果公司签订的购苗协议,以此证明陈大壮购买树苗的行为与己无关。陈大壮对此协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说此协议并未履行。
法院认为,陈大壮提供的第一份证明材料不能证明他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事实的存在;第二份证明材料,因消费者协会未能出示记录当时情况且有当事人签字的调查笔录,证据力不足;对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的证言,因作为调查方,只有他一人在场,且没有被调查人签字的笔录,故不具证明力;陈某等4人均是陈大壮的雇工,与他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所以这4人的证言不符合证据的有效条件;对上述证据,法院均未予认定;对园艺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陈大壮虽有异议,但他未提供足够的证据反驳,所以此证据属有效证据,法院予以认定。最后,法院驳回了陈大壮对园艺公司提起的诉讼。
法官告诫农民朋友,要想发家致富,千万不要忘记学法、懂法。如果陈大壮购买冬枣树苗时签订买卖合同,在给付树苗款时索要收款凭据,这些材料均能证明他与出卖方之间的关系。当双方因树苗质量发生纠纷时,这些材料就是证据。有了证据,你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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