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有奖销售起纠纷 要求兑付10万元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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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糖酒贸易中心与泸州老窖销售公司联合举办了有奖销售活动。活动规则是:在2003年6月17日至2003年8月10日期间,凡购买两瓶泸州老窖酒,均赠泸州老窖“真情回报张张有奖刮刮卡”一张,多买多送,送完为止,中奖率100%。
2003年6月14日,糖酒贸易中心在延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播放了此次活动的广告。广告公示的奖项奖金安排是:一等奖3名,奖购物券1980元;二等奖10名,奖购物券1500元;三等奖20名,奖购物券380元;四等奖300名,奖购物券5元;五等奖8667名,奖购物券3元。延庆电视台“七彩连万家”节目也做了同样的宣传。
2003年6月21日,张俊委托李赫从赵冰经营的副食店购买泸州老窖酒20箱(6瓶装),单价259元,共计5180元。赵冰告诉李赫,此酒是糖酒贸易中心提供的,每两瓶赠“刮刮卡”一张。李赫转交张俊60张“刮刮卡”,张俊刮出一等奖55张,五等奖5张,并于当日下午到糖酒贸易中心去兑换108915元的购物券。
糖酒贸易中心发现“刮刮卡”出了问题,便把中奖的60张“刮刮卡”收下,给张俊打了收条,告知3日内给予答复。事后,糖酒贸易中心准备给张俊1万元购物券,张俊不同意并于2003年6月27日诉讼到法院,要求糖酒贸易中心给付108915元的购物券。据调查,在有奖销售活动开始后,糖酒贸易中心曾先后给王姓、周姓两人各兑出3个一等奖。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协商解决。
法院认为,糖酒贸易中心与泸州老窖销售公司联合举办有奖销售活动,通过散发传单和在电台、电视台播发广告等形式,对有奖销售的期限、设立的奖项、各奖项的数量及金额、中奖率都做了详细的说明,属于向社会公众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原告张俊从副食店购泸州老窖酒20箱,获得糖酒贸易中心赠送的“刮刮卡”60张,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射幸合同关系。被告因“刮刮卡”印制出现失误,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过错责任,应按射幸合同约定的内容,从高到低以此类推,满足原告60张“刮刮卡”100%中奖的要求。而原告要求被告兑现价值108915元购物券的请求,既违背此次活动向社会公示的内容,也有悖于公平原则,所以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中超出合同约定的部分不予考虑。最后,法院一审判令糖酒贸易中心给付张俊价值28665元的购物券。(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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