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为争老房起纠纷 按照贡献分财产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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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桂夫妇生有二子二女。多年来,一家人居住在3间厢房里。
1980年,经村委会批准,陈桂拆除了厢房,在他祖遗宅基东侧的空地上,父子出资,通过请帮工、聘技工的方式建起北房5间。当时,陈桂夫妇在生产队里劳动,长子陈祥、次子陈生都在外工作;长女陈霞在师范学校读书,次女陈艳在初中读书。新房竣工后,除长子陈祥外,陈桂一家人都居住在这所房子里。
后来,陈生与张玲结婚,在北房暂住后,就到外面租房居住。陈霞、陈艳也陆续结婚从此房迁出。但对这5间北房一直没有进行析产。
1990年,陈生、张玲夫妇在老宅院内建西厢房3间。此前,陈生对北房的地面铺设了方砖和水磨石;此后,又对北房进行了部分修缮,换了房瓦,把老式门窗换成玻璃门窗,对室内墙壁做了简单装修,并住进了北房。
1993年,国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重新登记时,北房5间宅基登记在陈生名下,陈桂夫妇及其他家庭成员均未提出异议。第二年,陈桂之妻病故,亦未留下遗嘱。
近年来,陈桂为家庭事务及赡养问题与陈生夫妇经常发生纠纷,且为财产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虽后来撤诉,又为赡养问题主张权利。近日,陈桂及两个女儿将陈生诉讼到顺义法院,要求对这5间北房进行分割。
法院依法追加陈祥、张玲作为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在审理中,陈桂认可陈生婚后出资装修、维修北房的事实;陈祥表示放弃对诉争财产的分割。经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诉争的北房进行鉴定,价值为18140元,其中,换瓦1500元,木门窗3050元,室内地面1590元。
法院认为,诉争的北房5间,最初产生于陈桂夫妇及陈祥、陈生的共同劳动和共同积累(含陈桂拆厢房的木料),属于四人共有财产;陈霞、陈艳建房时在读,不具有财产共有人的资格。陈生与张玲结婚后,从1985年至1999年,二人对北房进行了维修、装修、改造,作为添附财产,张玲享有份额。陈桂的妻子病故,陈霞、陈艳作为法定继承人,对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二人所得遗产以人民币支付为宜。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诉争房中的两间归陈桂所有,三间归陈生所有;陈桂给付陈生、张玲房屋增值部分价款2456元;陈生所得三间房增值部分价款归陈生、张玲共有;陈生给付陈霞、陈艳财产折款每人1002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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