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一张收据定输赢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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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达批发部的经理王永亮,是某名酒在延庆县的独家代理商。2000年11月29日,一家副食品门市部的业主叶秋红,从有过多次业务往来的永兴达批发部赊购名酒300箱,价格是每箱36元。
第二天,永兴达批发部开始举办“迎新春买酒大让利”活动,承诺凡在2000年12月1日至2001年2月24日期间,购买该名酒1000箱以上者,每箱让利6元(即每箱30元);销售量可以累计,卖不完可退货。于是,叶秋红分3次又从王永亮处赊购名酒1500箱(出库单上注明每箱36元)。
让利活动结束后,叶秋红陆续向王永亮的批发部退货,并于2001年4月13日给王永亮写了一份还款计划:叶秋红于2001年5月1日前结清全部酒款。在还款计划中,没注明退货的数量及所欠酒款额,王永亮对此未提出异议。
在5月间,叶秋红共付给王永亮酒款1700元,5月30日,她又退给王永亮酒173箱,永兴达批发部的业务员张迎祥给叶秋红写了收条。在此前的5月10日,张迎祥曾为叶秋红补写过一张收条,即:永兴达批发部收回某名酒若干箱。就是这张收条,使双方对结清酒款的数额发生了争议。
王永亮起诉到法院,要求叶秋红给付酒款42472元。叶秋红向法庭提供了那张于2001年5月10日补写的收条,证明自己尚欠王永亮酒款5110元(每箱按30元计算)。双方对这张收条上的“1400箱”意见不一:王永亮认为,这“1400箱”中的数字“1”是叶秋红后添写的;叶秋红予以否认。经王永亮申请,法院委托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这张收条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意见是:根据现有材料,无法确定“1400箱”中的数字“1”是否为后添加的,是否为同一人所书写。
2001年11月20日,王永亮撤回起诉,到公安机关报案,称叶秋红诈骗他销售的名酒1000箱,价值36000元。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始侦查,后发现此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于2002年3月19日撤销案件。2003年4月17日,王永亮第二次诉讼到法院,要求叶秋红给付酒款42472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王永亮称叶秋红提供的写有收回“1400箱”酒的收条中的数字“1”是叶秋红后添写的,但经鉴定及公安机关的侦查,不能否认“1400箱”收条的证据效力。王永亮称叶秋红向其退酒是573箱,而不是1573箱的说法,无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能采信。至于每箱酒的价格,因出库单的标价为每箱36元,且叶秋红的副食品门市部实有酒227箱,未达到可优惠的条件,叶秋红要求每箱酒的价格按30元计算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按每箱酒36元的价格予以认定。
最后,法院判令被告叶秋红给付原告王永亮酒款6472元;驳回了原告王永亮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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