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银行为承诺“买单”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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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走四方,开销不用慌”。时下,持卡消费已成时尚。这不仅因为其携带、支取方便,更重要的是安全。
40岁的某住宅公司财务部经理刘女士,为工作方便携带安全, 于2001年11月7日到某银行北京一家支行的储蓄所开立账户,存入60万元现金,办理了储蓄卡。
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
卡中30余万元不翼而飞
2001年11月10日,准备几天后出差的刘女士,为确认自己卡中的款额,拨通了银行的业务电话。真是不问不知道,一问吓一跳:经电话查询,存入银行的60万元,仅剩下29. 95万元,30余万元已不翼而飞。她回想近几天从未支取过卡中的钱,也从未让他人从卡中提取过钱。她认为,即使有人想用自己的储蓄卡取钱,没有密码也办不成。
越想越觉得蹊跷的刘女士为查个究竟,当即找到银行一家支行,出示了自己的身份证、储蓄卡及存折。支行经核实得知,此储蓄卡中的30万元被他人持身份证及与刘女士同样卡号的储蓄卡,凭密码在两小时前从这家银行深圳分行某支行一家储蓄所取走,并支付了500元手续费。于是,刘女士立即申请了挂失,并于2001年11月14日将余款全部取走。
储户与银行走上法庭
2002年8月,追寻失款无望的刘女士将当初存款的储蓄所的上级即北京某支行告上了法庭。刘女士称,支行存单所记载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自己一直妥善保管着储蓄卡,从未转借他人。根据银行存单显示,存款是被异地取走的。她认为,自己在银行设立账户,存入现金并办理了储蓄卡,即与银行建立了储蓄卡使用合同关系。因此,要求法院判令银行偿还30余万元存款及利息。
北京某支行则认为,此储蓄卡中的30余万元存款是取款人持身份证、刘女士的储蓄卡,凭密码到银行深圳一家支行的储蓄所提取的。此密码是刘女士自己设立的,储蓄卡也是由刘女士保管的,故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有牵连的第三人——银行深圳某支行认为,刘女士应承担对密码保管不善的责任,银行在办理存取款业务时无过错,也不同意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银行不存在过错
在审理中,深圳这家支行储蓄所工作人员证实,取款人持其本人身份证及与刘女士相同卡号的储蓄卡,凭密码从储蓄所提取30万元现金,并支付了500元手续费。
一审法院认为,刘女士在银行存款,设立的活期储蓄存折、储蓄卡均由其自行保管,密码亦由其自行设立。银行深圳某支行储蓄所工作人员依规定办理了此笔取款业务,对刘女士的损失,银行深圳某支行储蓄所及银行北京某支行均不存在过错。刘女士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工作人员在审查提款人时有过错。因此刘女士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后,刘女士不服,仍持一审诉讼请求及理由上诉到市第二中级法院。
二审:银行为承诺担责
在二审过程中,刘女士提出,银行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对异地柜台取款操作程序明确解答为:“须本人拿本人身份证方可取款。”为确认刘女士说法的真伪,法院与双方当事人当庭查询了这家银行在北京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答复为: 异地柜台取款必须提交储蓄卡,输入密码,存款人拿本人身份证办理取款,他人不得代取。然而,银行北京某支行、深圳某支行对此答复均不予认可。
为此,法院就储蓄卡在异地柜台取款的操作程序相关规定的内容和起止时间,及北京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的解答是否符合银行总行规定等问题,向银行总行进行了查询。总行答复为:对外公布的声讯电话,分属各分支机构。北京地区对外解答依据的资料为总行及北京分行制定的相关制度,北京地区声讯电话的答复仅适用于北京。于是,法院又查询了这家银行在深圳地区的声讯电话,答复结果与北京地区相同。
市第二中级法院认为,刘女士依照正常手续在这家银行北京某支行开办了储蓄卡,存入60万元现金,即与银行建立了合同关系,因银行北京某支行与深圳某支行同属一银行系统,具有通存通兑业务,因此,银行深圳某支行亦为刘女士储蓄存款合同的履行方。深圳某支行在他人提取刘女士储蓄卡中存款时,虽登记了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亦核实了储蓄卡密码,但未按银行对外公示的关于异地柜台取款的规定审查取款人是否为存款人本人,亦未审查存款人本人的身份证件即支付了此笔款项,违反了银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属违规操作,应对刘女士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银行深圳某支行赔偿刘女士30.05万元存款及利息的判决。
银行败诉的关键在于没有按照自己制定的操作程序办事。银行为自己承诺“买单”的结局,也许能再次警醒一些单位或个人,不注重践行自己的诺言,早晚会付出代价。(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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