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买房10年认定无效 母子6人法庭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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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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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劳、节俭的向阳村陈民、李珍夫妇,陆续积攒并修建了两座小院。在平坦的东院建有北房5间,在高坡上的西院建有小房两间。
1978年12月,陈民考虑到三子两女已陆续长大,长子已经结婚,决定分家析产:院内树木归陈民夫妇所有;因长子陈印在建房时出了部分材料,西院小房两间归陈印所有;东院北房5间归次子陈山、三子陈海所有。分家时,陈民、陈印在场,并邀请村干部参加,陈山、陈海均在校读书。于是,陈印与妻子张妍另立门户,陈民夫妇和未婚的4个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
一年后,东院的北房5间后墙断裂坍塌。当时,陈山已经在体工队上班,长女陈兰、次女陈凤已在生产队劳动多年,陈海仍在上学读书。在陈民的主持下,把北房翻建成7间,木料基本上用的是伐放院内的树木,又用剩余材料建西厢房3间。房屋翻建后,陈民夫妇与4个子女仍在一起居住。后来,两个女儿陈兰、陈凤、次子陈山先后结婚,搬出另住。1985年,老汉陈民病故后,老妇李珍到陈山家帮助照料子女。
1992年8月,独自住在老院子里的陈海自作主张将北房7间和西厢房3间卖给大哥陈印。陈海为此立下字据,价款定为7000元。一年后,张妍付齐了房款,陈海再次立据,但双方始终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陈海得到房款后,没给母亲李珍,也没给二哥和两位姐姐。张妍将她的母亲和弟弟一家人安排在北房东面4间居住,并建了简易棚子。
陈印、张妍夫妇宽裕后,自1990年起,在自家的西院建起北房10间(2层),还在东面、西面、南面分别建了房。国家对农村宅基进行登记时,西院登记在陈印名下,东院登记在陈山、陈海名下。陈山的孩子上学后,老妇李珍从陈山家回到向阳村,住在东院陈海出资装修的北房西数第3间。此时,西厢房已倒塌。
2001年底,张妍找到陈海,要求将她买的7间房宅基地的户主变更到陈印名下。陈海找到陈山说明了情况,陈山提出此房卖给大哥不妥。经商议,母亲李珍和子女陈山、陈海、陈兰、陈凤共同起诉陈印,要求法院确认此房屋买卖无效,同时对李珍夫妇主持修建的7间北房进行分割。
在审理中,陈山、陈海、陈兰、陈凤4位子女都表示将他们应分得财产的份额处分给母亲李珍;陈海表示,西厢房3间虽在卖出后倒塌,他仍愿按原房款7000元退付张妍;而陈印、张妍坚持房屋买卖有效。经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房7间的价值为14000元。
法院认为,李珍夫妇于1978年将他们所有的房屋通过分家的形式处分给陈印、陈山和陈海,属赠与性质,此民事行为合法有效。由于北房5间后墙断裂坍塌,李珍夫妇将房屋拆除后翻建成北房7间,原有房屋的木料基本没有用在北房上;次年,又用剩余材料建西厢房3间。因此,新建的北房、厢房中,既有李珍夫妇的树木,又有家庭成员的共同劳动与共同积累。李珍的丈夫陈民去世前,未对新的共有财产重新分割,也未留下遗嘱,财产共有关系中由此又产生遗产继承关系。
法院同时认为,1992年8月,陈海在未征得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房屋卖与陈印、张妍,钱款据为己有;事后,既未取得共有人的一致追认,也未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手续,此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院依法判决:北房东数一至六间归李珍所有;西数第一间归陈印所有,陈印给付李珍人民币1500元;陈海退付张妍房款7000元;张妍腾退占用的北房东数一至四间,并将搭建的棚子等自行拆除。(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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