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违背规则 淘汰出局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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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庐出租汽车公司是于1992年由通州区生产服务联社组建的集体企业。1995年,于德开始担任公司的经理和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经营得很不景气,到2000年,已经亏损严重,濒临破产,唯一的出路是走股份制改造的道路。

  经通州区政府街道办公室批准,2000年11月29日,通州区生产服务联社与联庐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改制协议,约定由于德等11人出资15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将净资产为负50.2万余元的联庐公司转变为股份制企业,公司债权债务也一并由转制后的企业承担。当时的股东有11人,其中于德认股75万元,公司会计李茹认股42万元,公司业务员王某、汤某各认股10万元,其余股东是公司职工,认股数额在1万到3万元之间。当时,区政府街道办公室具体负责企业工作的阎星以妻子的名义入股2万元。

  尽管这些股东认购了股份,但入股的资金并没有完全落实。尤其是于德、李茹二人,由于认股数额大,一下子难以筹到如此巨额的资金。于德便与李茹商量,可否先开出公司已经收到出资的发票,以后再逐渐补足出资?二人一拍即合。在于德出资55万元、李茹出资22万元的情况下,李茹开出了于德出资75万元、李茹出资42万元的资金往来发票,并以此为据到工商局办理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12月12日,工商局下发了联庐出租汽车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于德、李茹顺理成章成为公司的大股东。

  公司虽然成立了,但欠缴的40万元一直是于德、李茹的一块心病。谙熟财务制度的二人都知道,这样的状态不能长期拖下去,年底一清账,欠款的事就再也瞒不住了。正当他们一筹莫展的时候,机会来了。2001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了转制前出租车司机欠缴的11月和12月两个月的承包费共计37万元。于德马上想到要用这笔钱来弥补二人欠缴的出资,李茹欣然同意。

  毕竟公司转制不久,他们担心这么做会引起上级有关部门的注意,于是找到了主管他们的区政府街道办公室的阎星,想以公司发奖金的形式将这37万元分掉,征求他的意见,阎星明确表示同意。作为回报,于德拿出2万元,李茹拿出5万元,又从公司拿出1万元给阎星。阎星为他们出了一份奖金分配证明,于德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字,李茹操作,将这笔钱偿还了欠缴的出资。而许诺给阎星的8万元钱,则转成了阎星的股份,记在他的弟弟阎琛的名下。经过这一番运作,于德欠公司的出资款只剩2万元,李茹的欠款只剩5万元。对他们来讲,拖欠这个小数目已经没有问题了,自以为可以高枕无忧了。

  2002年11月21日,通州公安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于德等三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进行立案侦查。在铁证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以奖金形式把37万元利润私分的事实。通州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向通州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理中,于德等三人承认私分37万元的事实,但是他们认为自己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利对公司的财产予以分配,故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于德、李茹辩称,三人分配37万元的事实发生在公司由集体所有制转为股份制之后,这笔钱属于股份制企业的财产,而于德等三人所持股份124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86%以上,这表明公司的主要财产均为三人所有,三人同意就等于公司的决议,并且事前还征求了另外两名各持股10万元的股东的意见,即持有公司94.7%股份的股东同意三人的分钱行为,三人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不应受到刑事处罚。

  阎星则辩称,本人不是公司职员,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的可能,并且他是在接受赠与,没有侵占公司财产的故意,也没有实际领走所分的钱,所以不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公司财产同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股东通过出资获得股权,股东的所有权利都体现于股权之中。股东一旦出资就不可抽回,也不可非法支配公司的财产及公司的运作。于德等三人分钱的行为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不仅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而且危及了债权人利益及交易安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阎星虽然不是公司职员,但是他在于德、李茹职务侵占的过程中起了帮助作用,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从犯。于德等三人的行为危害巨大,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于德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李茹有期徒刑5年、阎星有期徒刑3年。

  改革的阵痛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过程中,企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游戏规则,否则,面临的将是被淘汰出局。(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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