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一份有效的离婚协议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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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和刘女士夫妇虽然都不到30岁,但在事业上已小有成就。一帆风顺的张先生禁不住大千世界光怪陆离的诱惑,竟然背着妻子与别的女人非法同居,并要同妻子离婚。
身心遭受巨大打击的刘女士,开始并不同意离婚,但禁不起张先生的软磨硬泡。她考虑到既然已经不能再共同生活了,还不如友好分手。无奈,她同意了张先生提出的协议离婚的要求。双方经过协商,对婚前财产、债务及补偿等事项达成协议,并做了公证。
双方约定:贷款购买的住房归刘女士所有,其他财产按各自所需予以分配。夫妻共有债务26万元,是购买住房时向银行贷的款,因双方经济能力相差悬殊,由刘女士偿还本金6万元,张先生偿还本金20万元及还款期间的利息。张先生所还债务以现金的形式分两次给付刘女士,由刘女士向银行偿还。刘女士原来准备出国深造,因与张先生结婚致使这个愿望一直未能实现,现张先生自愿为刘女士提供出国保证金30万元,以弥补对其造成的损失。张先生同时还给付刘女士精神损失费10万元。当然,上述协议的履行有个前提条件,那就是刘女士同意离婚。就这样,两个人很快办理了离婚手续,张先生达到了目的。
然而,协议生效后,张先生只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部分义务,20万元的购房款和贷款利息2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10万元都没有给付。于是,刘女士将张先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张先生在答辩中称,刘女士所说的公证协议的内容属实,但公证是在刘女士的胁迫下进行的,她曾说过,如果不去公证,她就不同意离婚。张先生认为,这份已经公证的协议是无效的,其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约定与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不相符。同时,现在自己的实际收入也有所降低,很难再满足刘女士提出的高额要求。另外,他已支付给刘女士的出国保证金是有条件的,既然刘女士没有出国,那么这部分所得就应属于不当得利,可以用这部分钱充当精神赔偿费。至于房款,按照法律规定,离婚时分得房屋的一方应给予对方房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刘女士未支付一半的房价款,反而依据显失公平的离婚协议索要房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因此,请求法院撤消此离婚协议,驳回刘女士的请求。
法院认为,刘女士和张先生签订协议的内容具体明确,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双方经公证部门认证,再次表达了各自的真实意思,所附生效条件“离婚”亦达到,因此,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已部分地履行了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所以,法院判决张先生继续履行离婚协议中尚未履行的部分。
做不成夫妻还可以做朋友。所以,愈来愈多的人选择了协议离婚。有些人急于离婚,为了达到目的,对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做认真的思考。一旦离了婚,才发现自己无法或者不愿兑现。因此,奉劝那些想选择协议离婚的朋友们,审慎地对待离婚协议,因为那是你离婚后必须履行的义务。(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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