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小兰兰的遭遇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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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21岁的萧敏从外省农村来到京城打工。2000年6月,在找同乡玩儿时,她认识了小老板吴天。吴天也是外省人,来京已经多年,后来租了个门市房,做起小买卖,近几年挣了不少钱。
已经成家的吴天,看到充满青春活力的萧敏,便产生爱慕之情,开始向萧敏献殷勤。经过一段时间的来往,涉世不深的萧敏便成了吴天的“二奶”。
在萧敏与吴天同居期间,她曾几次怀孕,都做了人工流产。后来,医生警告萧敏:不能再做人工流产了,否则会有生命危险。可是,没过多久,萧敏又怀孕了。这一次,她考虑自己的身体状况,不顾吴天的一再反对,决定把孩子生下来。
2003年2月,萧敏生了一个漂亮的女孩儿,取名兰兰。自兰兰出生后,一直由没有经济来源的母亲抚养,吴天不仅不管不问,而且从此杳无音信。因此,萧敏娘俩的日子过得很艰难。
真是祸不单行。7月的一天,在萧敏租住的房子里,因做饭的炉子产生了大量的煤气,引起母女中毒。浑身软弱无力的萧敏抱起兰兰想离开屋子。她身子一软,昏倒在火炉旁,5个月的兰兰掉在炉子上的锅里被烫伤。锅被碰翻了,开水又洒在地上的萧敏身上。听到萧敏的呼救声和兰兰的哭叫声,邻居们赶过来,把母女二人送进了医院。
萧敏母女伤情都很严重,尤其是兰兰,医生说至少需要做3次植皮手术,术后还需要进行伤残鉴定。在随后这段时间里,兰兰先后两次住院手术和治疗,花了近4万元钱。萧敏为了照顾只有几个月的孩子,没有出去找工作。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身无分文的萧敏找到了吴天。没想到,吴天一口否认自己是兰兰的父亲,并且拒绝支付兰兰的医药费和抚育费。
萧敏作为兰兰的法定代理人,于2003年9月初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天支付兰兰的医药费4万元并给付抚育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自兰兰出生后,吴天未尽任何抚育义务,且吴天的经济状况比萧敏的好。现在萧敏和兰兰身体都没有康复,萧敏还要照看兰兰,无法外出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吴天理应承担兰兰的全部医疗费用并多尽抚育义务。
法院按照萧敏向法庭提交的全部医疗收费单据,判决吴天给付兰兰此次受伤的医疗费2.6余万元以及到2003年9月为止的抚育费3000余元,并自2003年10月起,吴天每月给付兰兰抚育费500元。
萧敏赢得了这场官司,但孩子面临着再次手术的问题。对于萧敏的困境,法官提醒她:吴天是孩子的父亲,如果孩子再次手术,出现新的费用,萧敏可以另行起诉,要求吴天继续承担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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