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两张收条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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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前,孙铭礼把自家的红叶牌面包车挂靠在一家客运公司名下,开始从事客运经营。
2002年3月,孙铭礼经客运公司同意,以13万元的价款将这辆面包车及运营路线转让给了王仁实。二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王仁实付清车款后即开始从事客运并向客运公司缴纳管理费。
2003年3月,客运公司以王仁实的面包车运营期限已于2002年6月届满为由,扣缴了他的车辆运营手续,王仁实方知受骗。于是,王仁实以孙铭礼在与他订立合同时未告知车辆运营期限即将到期,已构成欺诈为由向平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买卖合同,返还他的购车款13万元,并出具了孙铭礼签名的两张车款收条及相关证据。
王仁实提供的两张车款收条都是复写件,是双方在收付款时采用复写方式一次形成的上下两张收条,王仁实持有下页,孙铭礼持有上页。两张收条上分别写有“2002年3月23日 收到王仁实车款壹拾万元整,还欠车款叁万元。交款人王仁实 收款人孙铭礼”和“2002年3月26日 收到王仁实买车款叁万元。签名:孙铭礼 王仁实”。从收条的内容上看,符合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交易习惯。
在庭审中,孙铭礼辩称:他与王仁实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他否认自己持有收条的上页,并认为王仁实提供的收条中“孙铭礼”的签名是伪造的,他并未收到王仁实的13万元,要求法院做笔迹鉴定。
2003年11月,法院应孙铭礼的申请,以他的亲笔签名为样本,委托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两张复写收条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结论为:两张收条下部的“孙铭礼”签名和样本上的“孙铭礼”签名是同一人所书写。
面对笔迹鉴定结论,孙铭礼仍矢口否认,并提出两张收条是复写件,并非原件,不能作为鉴定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在收付款时以复写方式一次制作形成的收据均是原始文本,都可以作为鉴定的依据,遂驳回了孙铭礼的辩解。
最终,法院依据两张收条的笔迹鉴定结论并结合其它证据,认定孙铭礼和王仁实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存在;同时认为孙铭礼在订立合同时隐瞒了车辆运营期限即将到期的重大事实,已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得到的财产应予相互返还。(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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