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祭奠风波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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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在德女士祭奠母亲时,发现存放母亲骨灰盒的柜门紧琐,反贴在玻璃门里面的子女名单上没有自己的名字。于是,她找哥哥德先生理论。
德女士兄妹7人。他们的母亲于2003年6月15日死亡并于当天火化,骨灰安放在西北旺镇北京天主教陵园。陵园交给家属3把骨灰盒存放柜钥匙,德先生持有其中的一把。7月12日,德先生同其他三子一女及其他亲属在陵园举行骨灰安放悼念仪式,德先生将他书写的字条文字向外放置在骨灰盒存放柜的玻璃门里面。字条内容为:“满腔热血为儿女,爱心一片留人间。了却42年心愿,父母团聚在天国。祈盼您在天之灵,为我们全家祝福。”下面写着四子一女的名字,德女士的名字不在其列。德女士找哥哥德先生索要骨灰盒存放柜的钥匙,被哥哥拒绝。
随着兄妹矛盾不断升级,德女士将德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排除妨碍,即德先生撤掉放在玻璃门里面的纸条,给德女士骨灰盒存放柜的钥匙;向德女士赔礼道歉并在德先生的居住地、父母的墓地发表声明、张贴布告,说明父母到底有几个子女;赔偿精神损失费和证据保全费、误工费、诉讼费等共计2万元。
原告德女士诉称:7月18日,当我以万分悲痛的心情,第三次去墓地悼念母亲时,发生了让我悲痛欲绝的事情,在骨灰盒存放柜的玻璃门里面贴着一张纸条,字条上父母后人署名四子一女共5位,而我和二妹不在其中。我没有骨灰盒存放柜的钥匙,祭品至今放在家中。我含泪到德先生家了解此事,德先生不但不给我开门还报警,坚持不给我钥匙。德先生阻碍我祭奠母亲的行为,侵犯了我的身份权,剥夺了我作为父母的女儿的权利,剥夺了我对母亲进行悼念的权利,给我造成了精神损害。
被告德先生辩称, 6月16日,我协助四弟到教堂为母亲选购骨灰盒存放柜并安放母亲的骨灰。四弟拿到骨灰盒存放柜的3把钥匙后,给了我和三弟每人一把。因德女士没有参加7月12日为母亲举行的正式的宗教安葬仪式,因此,在那张字条中,我没写她的名字。字条中“子与女叩拜”的字样,表明只有到场者才能署上名字,这不存在侵权问题。因德女士没有承担母亲的丧葬费用,她无权拥有和使用骨灰盒存放柜钥匙,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我不给她钥匙也是合理的。因德女士怀疑母亲死因不明,我与其他子女商定,在澄清事实前,谁也不能擅自打开骨灰盒存放柜。悼念母亲的形式多种多样,没有必要打开骨灰盒存放柜,往里面放祭奠品。所以,德女士以亲属权作为排除妨碍,行使悼念权的依据是错误的,她要求赔偿损失等亦无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同胞兄妹,理应协商解决母亲故后的丧事处理及悼念问题。被告在母亲的骨灰盒存放处书写的悼念字句署名中没有原告,并不排除原告与母亲的亲子关系,也未妨碍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要求被告撤掉骨灰盒存放柜门上字条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在悼念母亲时,接触母亲骨灰盒的请求是人之常情,被告应当予以充分理解并提供方便。原告是否负担了母亲的丧葬费用,不应做为可否前往悼念的前提条件。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骨灰盒存放柜钥匙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所虑原告在悼念时可能有其他不当行为问题,应寻求合法途径另行解决。原告其它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无助本纠纷的解决,不应再坚持。依法判决被告德先生将母亲骨灰盒存放柜的钥匙交予原告德女士,德女士配置钥匙后,将原钥匙返还德先生;驳回德女士的其它诉讼请求。
法院已作出判决,但双方的隔阂能否就此消除?家庭纠纷能否就此平息?仍是人们关注的问题。法官希望手足之间应捐弃前嫌,互谅互让,和睦相处,以告慰母亲的在天之灵。(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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