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寒塘冤魂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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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24日早晨,白树森到大李村的华清鱼塘钓鱼。他手持的鱼竿与鱼塘上空的1万伏高压电线相触,被电击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他的家人怎么也想不到,那条鱼塘边的小路竟然成了白树森一去不返的黄泉路。那条夺走白树森性命的高压线似乎仍在诉说着那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家属怒上法庭
白树森走了,留下一双年迈的父母和两个正在读书的女儿。一家人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是今后的日子怎么过?父母需要赡养,女儿要继续读书,仅靠妻子王丽洁瘦弱的肩膀怎能撑起这个家庭?白树森的丧葬费用还是东挪西凑的。无奈,白家的老老少少只好忍住悲痛,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鱼塘的所有人是大李村村委会,由大李村经济合作社发包给刘志洪、刘仁江经营,再由刘志洪、刘仁江转包给胡学清经营。鱼塘上空的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是供电分公司。面对这么多与白树森的死亡有关的单位与个人,面对围绕鱼塘而产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白家人分不清这其中的是是非非,只能将所有与鱼塘和高压线有关的人一股脑儿地告上法庭。
白树森66岁的父亲、65岁的母亲和白树森的两个女儿作为共同原告要求大李村村委会等6个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死亡补偿费、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等共计23万余元。
被告推卸责任
大李村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刘仁江本人、刘志洪和胡学清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供电分公司未派人出庭。
村委会辩称:我村已将鱼塘发包给刘志洪进行养殖,刘志洪转包给胡学清从事垂钓未经我村同意。白树森到鱼塘钓鱼,我们并不知晓,此事与村委会无关。村经济合作社辩称:我们将鱼塘发包给刘志洪时明确约定要求其进行养殖。刘志洪违反约定对外转包经营垂钓,造成白树森死亡,此事与合作社无关。
供电分公司在书面答辩中辩称:高压线路已架设多年,架设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我们发现大李村挖鱼塘后,为了防止危险发生,与大李村签订了防护协议,不准他们在高压线下垂钓。我公司已经尽到了义务,对白树森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
刘志洪辩称:白树森出事的鱼塘是我发包给胡学清经营的,白树森触电一事应该由胡学清负责,与我无关。刘仁江辩称:刘志洪承包鱼塘是个人经营,我只从刘志洪承包的鱼塘中分包了一个鱼塘经营,白树森出事的鱼塘与我无关。
胡学清辩称:白树森到鱼塘钓鱼并未交纳费用,鱼塘周围设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的警示标志。白树森明知鱼塘上空有高压线,仍扛着鱼竿在高压线下行走,导致鱼竿导电,触电死亡,责任应当由其自负。
5个被告均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明断是非
法院查明:1984年,大李村村委会未经规划部门和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即在供电分公司架设的涧沟路1万伏高压输电线路下方开挖鱼塘。1999年5月,供电分公司与大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约定大李村在高压电路防护区内违章修建的鱼塘应予拆除,鉴于已建鱼塘的实际情况,要求线路下方不准钓鱼。但在1998年9月,大李村经济合作社就将6个鱼塘发包给刘志洪经营。刘志洪使用刘仁江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垂钓经营。2002年4月,刘志洪未经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同意,将其中一个鱼塘转包给胡学清经营,胡学清为这个鱼塘起名叫华清鱼塘,并在鱼塘北岸高压线杆下设置一个写有“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的警示标志牌。白树森到华清鱼塘垂钓,当时鱼塘现场没有管理人员看管。
法院认为:鱼塘的所有人大李村村委会、发包人大李村经济合作社、转包人刘志洪、刘仁江和直接经营者胡学清,对白树森的死亡都具有不同程度的过错,所以,应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高压输电设施的产权人供电分公司,虽然架设高压线的高度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与大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电力设施防护协议书的方式,禁止在高压线下垂钓,但事后未及时监督检查,亦不能免除责任。因白树森对自己触电身亡具有一定的过错,可以减轻致害人的责任。
法院判决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生活费等2.3万余元;胡学清赔偿原告损失16.4万余元;大李村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刘志洪、刘仁江对胡学清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虽然几名被告在法律面前难逃其咎,但仍不能抚平白家人心头的伤痛。实际上,这已不是第一起鱼塘命案了,早在2000年,法院就受理了几乎与本案同出一辙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寒塘冤魂,后继有人,难道我们不能从这两起案件中吸取一些教训?希望白树森的死,能给一些人、一些单位敲响警钟。(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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