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建房违约惹官司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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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陈佳伟经过充分的准备,开始筹划为自家建住房。经人介绍,他认识了一家个体建筑队的队长李冒功。
2003年7月23日,陈佳伟同李冒功签订了委托建房合同。合同约定:李冒功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为陈佳伟建房12间,建筑面积256平方米,造价为15万元,9月底前竣工;如有其它增项则另议。7月29日,双方又约定了增建项目,新增造价1.5万元。9月17日,双方再次修订合同,工程总造价增至17万元,竣工日期变更为10月15日。
在房屋施工过程中,陈佳伟给付李冒功工程款13万余元,其中以红砖、砂石、白灰、水泥等实物折款1万余元。在此期间,陈佳伟的家庭成员同李冒功及施工人员曾发生争吵。9月底,双方又因房屋质量和房屋结构等问题发生争执,矛盾愈发尖锐。10月1日,在房屋尚成完工的情况下,李冒功的施工人员全部撤离。于是,陈佳伟诉讼到顺义法院。
原告陈佳伟诉称:李冒功至今未将房屋建成,并且已经施工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我们所签订的建房合同,李冒功返还多收的建房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1600元。
被告李冒功辩称:工程至今未竣工是因为陈佳伟的父亲阻拦造成的;合同约定施工过半,应付工程款80%。但工程过半后,还差6971元未付。我施工的工程量与陈佳伟付款数额相符。对于质量问题,陈佳伟没有提出过异议。所以,我不同意退款,也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在审理中,李冒功承认,未制做房屋的组合柱12根,墙面、房顶保温层、挑梁、线盒等存在质量问题。李冒功提交的工程变更项目清单,没有双方签字,陈佳伟予以否认。经陈佳伟申请,法院委托房地产评估公司对李冒功已经施工的工程量进行价值评估,结果为10.4万余元。双方均未提供质量估价的有效证明。
法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订立建房合同后,擅自改变合同约定的房屋结构,且施工又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与其纷争,责任完全在被告。原告要求终止合同,法院准许。但原告要求被告退付的工程款,未向法院提供可采信的依据;原告主张的工程质量问题,有事实存在,双方就质量的估价未形成一致意见,法院就此予以酌定。原告对利息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陈佳伟与李冒功之间的建房合同;李冒功退付陈佳伟工程预付款2.5万余元;赔偿陈佳伟房屋质量损失2万元,共计4.5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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