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毁容以后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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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0月,程麦应聘到一家园艺公司工作。11月6日,他在使用汽油烧烤拖拉机生锈的螺丝时起火,面部被烧伤。当即,公司将他送往医院救治,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为:烧伤后额面部疤痕萎缩畸形、小口畸形、鼻畸形、右外耳畸形、胸部与双腿疤痕萎缩。此后,他在这家医院的分院292医院住院治疗。
2003年3月,园艺公司为程麦办理了工伤保险手续,并从2001年11月开始为他缴纳了保险费。经区工伤保险管理鉴定委员会评定,程麦的伤残程度为2级,享受部分护理依赖,享受工伤致残相关待遇。在程麦住院期间,自付医疗费、陪住费、交通费等4202元。在此期间,园艺公司曾给付程麦生活费2000元。
程麦因需要继续治疗,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园艺公司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及今后的治疗费。因仲裁委没有支持程麦的请求,程麦提起诉讼,要求园艺公司一次性给付伤残补助金、工伤补贴、伙食费、伤残抚恤金、护理费、医药费和今后继续治疗费等共计59万余元。
在程麦起诉后,园艺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程麦从公司支取生活费2000元的票据,程麦对此没有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园艺公司应按照区工伤保险管理中心核定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每月定期伤残抚恤金和护理费的数额及区仲裁委核定的伤残抚恤金数额给付原告程麦。原告在住院期间垫付的医疗费、陪住费、交通费和所欠医院的医疗费等,应由被告负责结清。原告今后的治疗费用尚未发生,待治疗完成后,另行解决。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园艺公司给付原告程麦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和伙食费等3.6万余元;被告于2003年11月起,每月给付原告定期伤残抚恤金465元及护理费393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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