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村民待遇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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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老师年近古稀,是顺义一所镇属中学的退休教师。
1995年,张老师所在的村实行旧房改造,建设住宅小区,以较低的价格卖给村民。村委会规定,村外人购买小区楼房,须在村民支付的购楼款之外另加2万元,既可享受村民待遇,即每年缴纳供热费1000元且不收取物业管理费。
1999年,张老师以村民的待遇购买了这个小区的一套楼房,并交付了购房款,但他一直未在这套楼房里居住。2002年10月,在外面工作的儿子小张搬进这处楼房。
2002年2月,村里作出决定:自2002年1月开始,对在小区楼房居住的村外居民,按市场价格,即每平方米16元收取暖气费,同时收取物业管理费800元。
张老师父子与村委会因取暖费和物业费发生纠纷,未缴纳2002年暖气费及物业管理费共计2228元。村委会将张老师及其儿子小张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张老师、小张共同给付欠款元且双方互负连带责任。
张老师认为:楼房虽然是他购买的,但一直由儿子居住,费用应由小张缴纳。小张则认为:房子是父亲购买的,他于2002年10月才开始居住。买房时,父亲享受了村民待遇,所以,他居住也应享受村民待遇,即每年只缴纳暖气费1000元。但因村里提供的供暖热力不足,这1000元也不同意缴纳。
法院认为:双方虽未在购房时签订书面物业管理合同,但事实上,村委会已履行了供热等相应的物业管理行为,小张作为利益享受者应承担给付义务,张老师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村委会只收供热费1000元且不收物业管理费,是对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因小张不是该村村民,他不应享受此种福利待遇。村委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所以对村委会要求小张给付供热费和物业管理费及张老师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小张给付村委会2002年度供暖费、物业管理费共计2228元;张老师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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