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保险公司有过错 赔偿2500元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2:20
0次
周润伟是位私营业主。考虑自己年逾五旬,虽身体状况尚可,应该未雨绸缪,便打算到保险公司投住院保险。
保险公司业务员李玉勋是周润伟的熟人,得知周润伟要办理住院保险,便热情地到他家里去了多次,承诺得十分动听。于是,周润伟委托他在保险公司办理一份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保险责任为一般住院日额保险,时间自2002年12月20日至2003年12月19日。
双方商定的当天,李玉勋就催着周润伟签合同,缴纳保险费。在填写投保单时,李玉勋说:“你在空白单子上签上名字即可,我带上你的身份证,其他部分由我回去填写。”周润伟有投保的经历,便问及体检事宜。李玉勋说,按照你的年龄,是应当体检的。但过后没有安排周润伟参加体检。
2003年10月,周润伟因亚急性湿疹住院28天。在此期间,李玉勋到周润伟就诊的医院作延保手续时,知晓周润伟曾因该病在投保前6个月内住过院的详细情形。出院后,周润伟将住院的单据交给李玉勋,要求保险公司依据合同予以赔付。
让周润伟感到意外的是,保险公司作出了不予赔付的决定,理由是周润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投保单上隐瞒了2002年7月12日至26日曾因湿疹住院治疗的事实。周润伟多次找保险公司协商赔付,均遭到拒绝。无奈,周润伟只好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保险金2500元。
法院认为:原告周润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业务员李玉勋已承认是原告先在空白投保单上签名后由其随后自行代填的,填后未再出示给原告,故被告在签订投保单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其不能以投保单未注明病史及住院史为由反证原告未如实告知;原告对李玉勋关于他未叙述既往病史的证言不予认可。另外,李玉勋承认被保险人年龄在51周岁以上投保时应进行体检,但随后并未组织原告体检,便收取原告的保险费725元,亦属不当。被告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优势方,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原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应依照合同予以赔付。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周润伟保险金2500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