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前妻诉请分财产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1:41
0次
夫妻离婚时,有些共同财产未作处理,事后,双方要求分割,这是正常的。但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理的一起夫妻财产纠纷案却另有隐情。
原告王媛媛诉称:1989年7月,夫妻共同出资买下朝阳区元老胡同私房一处,价格为1.3万元。因丈夫想做生意,就用此房换了东城区新中街4条的门市房,补交了1.5万元的差价,并进行了装修,开始经营“亭亭餐馆”。我们于1997年9月经调解离婚,当时协议双方财产自行分清。离婚后,前夫出国,我找不到他,因此,这处房产至今没有分割。
她认为:此房产是我们共同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此房已拆迁,拆迁补偿款为25万元,离婚时没有分割。房屋拆迁前的租金收益共计35万元,也属夫妻共同财产,我有权依法分割。财产总额为60万元,要求前夫归还属于我的份额共计30万元。
被告白伟康辩称:前妻的民事权利请求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她说因我出国而找不到我,这不是事实。1998年,我只出国3个月,其余时间均在家居住。原告要求分割东城区新中街4条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及租金收益,这一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因这处房屋是案外人齐香菊承租东城区房管局的公房,不是夫妻婚前的共同财产。“亭亭餐馆”是个体工商户,业主是齐香菊。所以,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10月相识,1992年1月登记结婚,后于1997年9月,经东城法院调解离婚。民事调解协议载明:双方的家庭财产已自行分清。双方在调解离婚时,原告承认“亭亭餐馆”是被告母亲的执照,明确表示放弃分割。原告未提供找不到被告的证据,也未提出诉争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定证据。诉争房是东城区房管局的公房,已于2000年6月拆迁,被拆迁人为被告的母亲齐香菊。“亭亭餐馆”的经营者也是齐香菊。
法院认为:原告现在提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确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所称时效中止的理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原告要求分割的财产,未提供确实的证据证明是夫妻的共同财产。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媛媛要求被告白伟康给付拆迁款、租金收益的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