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前夫有个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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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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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女士于1987年9月登记结婚,夫妻共同生活了10年。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又互不相让,便开始分居。2002年年底,丈夫起诉离婚,并提出把家中财产全部留给刘女士。刘女士感到婚姻已无法维持,遂经宣武法院调解离婚。
2003年,刘女士意外地发现前夫在离婚前有个小金库,其中有工商银行存折两个,存款共计5100元;商业银行存折1个,存款15.9万余元;建设银行储蓄卡取款回执4张,取款时间均在离婚前,取走卡内存款8万余元。于是,刘女士以前夫在办理离婚过程中隐瞒共同财产为由,起诉到宣武法院,要求将前夫小金库中的24.4万余元的一半判归自己所有。
在庭审中,前夫无法否认这些银行的存单和回执,只是辩称取出的钱已用在做生意及偿还债务上,现在仍欠外债22万元。前妻要求分割存款,同时应承担我的债务。但他未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
法院认为:刘女士与前夫经法院调解离婚,现在尚有离婚前的24.4万余元存款。前夫没有证据证明这是个人财产并用于偿还债务,其中取款的时间在双方分居之后,又无证据证明用于家庭生活,因此,此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请求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割归自己所有,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前夫在离婚过程中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予以训诫。前夫辩称自己尚欠外债22万元,因未向法院提交证据,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前夫一次性给付刘女士12.2万余元;同时,刘女士将前夫名下的商业银行存折1个、工商银行存折两个还给前夫。
宣判后,前夫以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出上诉。
市第一中级法院认为:前夫未能举出证据证明争议的款项是其个人财产并用于偿还债务,所以,此款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前夫所述自己尚欠外债的主张与其在二审中所主张的外债数额不符,虽在二审中提交了相关证据,但法院对此证据不予采信。
最后,市第一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刘女士在离婚后得到了前夫隐匿在小金库中的12.2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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