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贺岁片首映式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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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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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年初,香港首部贺岁片《百年好合》登台亮相,著名导演杜琪峰继《孤男寡女》、《我的左眼见到鬼》之后,欲再创票房神话。
影片讲述了一位峨嵋侠女与香港富豪少年的荒诞而浪漫的爱情故事,以香港的现代生活为背景,其间穿插带有古代色彩的峨眉山江湖恩怨,时空错位,极具搞笑意味,号称“2003年第一道欢乐大餐”。著名影星郑秀文与古天乐作为香港最具喜剧色彩的演员,配成最新的喜乐搭档。内地美女李冰冰在其中出演侠女的师姐,且同时爱上了富豪少年。
策划杭州首映式 委托合同生纠纷
2003年1月8日,某国际广告公司与某文化传播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文化传播公司委为国际广告公司发行的电影《百年好合》杭州地区首映活动代理招商事宜,并协助贴片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招商;首映活动两公司联合举办,有关首映式活动的创意策划由双方共同商定,以求达到最佳的市场推广效果。
双方商定的具体活动内容包括:郑秀文、古天乐参加杭州地区首映式;提供300张全开电影海报及相关电影宣传带;提前一个月在媒体(报纸、杂志、网站、电台、电视台)上进行宣传;国际广告公司事先提供海报设计图案及文字宣传材料,以便文化传播公司用于活动之前的宣传广告;国际广告公司提供活动中所需一切宣传物料,包括海报、剧照、宣传带;文化传播公司向国际广告公司提供郑秀文、古天乐参加各地首映式的赞助费,负责演员在杭州所用车辆、保安人员、活动主持人、现场设备及场地布置。同时商定了赞助费的给付方式。
合同签订后,文化传播公司于1月17日付给国际广告公司人民币5万元。1月24日,国际广告公司工作人员陪同郑秀文、古天乐等演员赴杭州参加由文化传播公司等单位主办的电影《百年好合》首映活动。其后,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文化传播公司未支付其余的赞助费。
委托人诉至法院 受托人否认违约
2003年4月14日,国际广告公司将文化传播公司起诉至东城法院称:1月24日,我方工作人员陪同郑秀文、古天乐等演员赴杭州参加《百年好合》首映活动,根据双方商定的活动流程,在古天乐已经完成首映式的相关活动,并赶赴杭州西湖影剧院参加下一场电影见面会时,被告工作人员突然打电话给原告工作人员,以取消演员回港包机为要挟,要求古天乐再次返回杭州体育馆的首映活动现场,迫使古天乐在原告事先没有认可且未办理任何表演许可证的情况下登台演唱。此举严重损害了原告及演员古天乐的权益,也使原告在杭州西湖影剧院安排的电影见面会被迫取消,古天乐当晚未能及时返回香港。
事后,原告就被告上述违约事项多次与他们交涉,并于2月8日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追讨被告尚未支付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5万元,要求被告赔偿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但被告至今未予明确回复。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我方赞助费15万元,赔偿损失3.2万元。
被告文化传播公司辩称:我方与原告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首映活动是商业性的,郑秀文、古天乐应该在首映式上进行表演。原告与我方签订合同后,又与其他单位举办内容相同的见面会,原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而我方无违约行为。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双方各执一词 法院公正判决
庭审中,原、被告各提供了1份内容不尽相同的晚会流程表,并且均未加盖双方的印章。对于郑秀文、古天乐等演员是否应在电影《百年好合》首映活动上演唱歌曲一事,原、被告说法不一,但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仅提供了7000元律师费的发票,对于其他损失未提供证据。被告未提供他们所说的原告与其他单位举办内容相同的见面会系违反合同行为的证据。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工作人员陪同郑秀文、古天乐等演员赴杭州参加由被告等单位主办的电影《百年好合》首映活动,即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被告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剩余的赞助费15万元。对于原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被告应予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因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所称原告有违约行为,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某文化传播公司给付原告某国际广告公司赞助费15万元,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7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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