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涂改欠据输官司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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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7日,一家商贸公司与客户王辰达成口头买卖协议,约定由商贸公司向王辰提供同根酒。商贸公司供货后,王辰当天立下欠据:今欠商贸公司货款10558元。商贸公司将欠据交给会计保管。
此后,王辰销售了部分同根酒后,向商贸公司给付了部分货款。后来,商贸公司在索要货款时,双方发生纠纷。于是,王辰被商贸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商贸公司诉称:我们约定的付款方式是货到结款。公司交付货物后,王辰为公司立下欠据。现在,王辰只给付公司1000元,尚欠9558元,请求法院判令王辰给付。
被告王辰辩称:欠商贸公司货款属实,但所欠数额不是9558元,而是5162元。此外,当时与商贸公司约定的付款方式不是货到付款,而是货物销售后付款。因此,不同意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中,王辰认可为商贸公司立下的欠款10558元的欠据,但他坚持说已经分3次向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分别给付1000元、3896元和500元,共计5396元。在商贸公司提交的欠据中,公司的会计明确记录着“已收1000元、3896元”,但原告却将3896元的记录划去,只承认收到王辰两次给付的1500元。
王辰的证人证实,王辰3次付款均在商贸公司的库房兼原告住所内,收款人是商贸公司业务经理王某。商贸公司虽坚持未收到被告的3896元,但没有提供证据。
法院认为:被告王辰在为原告商贸公司立欠据后,分三次给付货款,商贸公司的会计在该欠条中备注还款的时间和数额,是会计人员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将3896元擅自划去,又未提供相关证据,已收到的第三次付款亦未从中扣除。对超过实际欠款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辰给付原告商贸公司人民币5162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请求。(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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