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父亲五次上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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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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粟老先生是一家农场的退休职工。因叔叔没有子女,他小时候就过继给了叔叔。粟先生婚后生有两个儿子,小粟是大儿子。粟先生的工作特别繁忙,在他的叔叔去世后不久,他的婶母就跟小粟一起生活了。
2001年11月,粟老先生的婶母去世,成为父子矛盾的导火索。因为粟老先生认为,小粟没有将婶母去世的消息及时告诉他,是对他的不敬;并且小粟私自将婶母遗留的4000元钱据为己有。虽经村干部调解多次,双方仍然剑拔弩张。于是,就有了2003年3月父子的第一场官司。
粟老先生诉称,我是婶母的养子,婶母去世时遗留的4000元现金,被告占为己有。要求小粟返还遗产4000元。小粟否认老太太留有遗产的事实。因为粟老先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4000元遗产的存在,第一场官司以粟老先生撤诉告终。
一个月后,粟老先生再次将小粟告上法庭。这一次,他的理由是小粟居住的房屋是他建造的,因为小粟不孝不敬,要求小粟从他的房屋中搬出。气急之下,粟老先生忘了房屋还有老伴儿的份额,仅以自己作为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要求,无奈,他再次撤诉。
很快,粟老先生第三次向法院递交了诉状,继续要求小粟腾退房屋。2003年5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粟居住的房屋确是粟老先生夫妇于1975年建造的,但自1992年8月小粟结婚以后,粟老先生准许小粟搬进该房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小粟夫妇对房屋进行了装修,翻建了院墙。1993年4月,北京市对农村宅基地进行登记时,原通县渠头乡政府给小粟颁发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后来,粟老先生在村里另行申请了宅基地,小粟没有其他房屋可居住。因此,法院驳回了粟老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这次败诉,粟老先生觉得法院主要依据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因此,2004年1月,粟老先生第四次走上法庭,以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被告,小粟为第三人提起了行政诉讼。他认为,自己不知道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一事,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程序,应该撤销向小粟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行为。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粟老先生发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盖的公章是“通县人民政府”。已经掌握了一定法律知识的粟老先生知道告错了对象,于是又一次撤回了起诉。
3月1日,粟老先生提起了第五次诉讼。在庭审中,对他们父子矛盾的来龙去脉已经十分清楚的法官一次次耐心地进行调解,粟老先生要求小粟承认4000元遗产的事实并当庭赔礼道歉,否则没有调解余地。小粟夫妇对粟老先生的要求表示无法接受。无论法官怎么劝解,双方均要求法院给一个明确的说法。
5月26日,法院再一次驳回了粟老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粟老先生已经拥有了一处宅基地,他无权要求将只有一处宅基地的小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持证人变更为自己。
领取判决书时,打了多次官司的粟老先生诚恳地表示,希望法官帮助他们解决好家庭的矛盾。(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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