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农家女传奇》缘何未开机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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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3月,一家影视中心制作部编剧赵华章代表影视中心与辛晓燕女士联系,表示愿与她合作拍摄一部以她的生活经历为原型的电视连续剧《农家女传奇》。为保证拍摄工作的顺利进行,辛晓燕于6月30日与赵华章签订了协议,委托他创作剧本,并支付了稿酬24万元。

  7月3日,影视中心授权制作部与辛晓燕签订了拍摄电视剧的合同。双方约定:辛晓燕承担拍摄电视连续剧的各项工作,包括前期筹备、中期拍摄、后期制作、发行播出以及提供剧本,负责拍摄所需的全部经费,并向甲方缴纳管理费6万元;影视中心负责对剧本的审查工作,提供所需的全部合法手续,经审查后发放电视剧拍摄许可证、发行许可证。签约当日,制作部将影视中心的一份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复印件交给辛晓燕,上面写有:“仅限20集电视连续剧《农家女传奇》筹拍使用,时间为2003年7月至11月”等字样,并加盖了制作部的公章。

  七天后,影视中心向制作部下发了《关于20集电视连续剧<农家女传奇>申请立项的复函》。在复函中,影视中心认为,“该剧选题准确,立意新颖,具有一定的时代特征和社会意义,原则上同意予以申报立项”。又过了十天,制作部收取了辛晓燕交付的6万元管理费,并向该剧筹备组下达了《关于同意20集电视连续剧<农家女传奇>正式投入筹拍的通知》,确认“该剧主题鲜明,立意深刻,有较强的思想性和艺术性”;“开机时间为2003年8月下旬”。一周后,辛晓燕与该剧执行制片人、导演共同签字确认该剧前期筹备预算为42万元,全剧预算351.3万元。

  8月4至6日,《承德日报》、《承德晚报》和《承德广播电视报》分别报道了《农家女传奇》一剧将于“近期”开机的消息。在这段时间里,导演陆续代表摄制组与演职人员和有关单位签订了人员聘用合同及器材租赁合同,并支付了部分预付金。8月17日,辛晓燕签发了工作人员补助费6.6万余元。第二天,辛晓燕开设了摄制组“专用账户”,但并没有立即注入资金,因为她逐渐发现了一些问题。

  9月初,影视中心通知辛晓燕电视剧停拍,并于下旬要求导演对剧本作个别字句的修改。10月15日,影视中心出具了《关于电视剧本<农家女传奇>的审读意见》,提出“该剧本的创作水平,根本不具备申报电视剧题材规划的资格,更不具备投入拍摄的条件。”

  10月16日和27日,影视中心分别出具了《关于电视剧<农家女传奇>的情况说明》和《关于电视剧<农家女传奇>的情况反映》,确认拍摄电视剧必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申报题材规划立项,在得到广电总局正式批复立项后,方可实施操作。因该剧至今未向广电总局申报剧目题材规划立项,因此,筹备工作停止,摄制组解散。

  于是,辛晓燕诉至法院。她认为,影视中心的违约行为导致双方的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要求解除合同,影视中心赔偿剧本稿酬24万元,赔偿管理费、前期运作费和人员工资等经济损失68.8万余元及精神损失20万元,并在承德范围内为我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影视中心辩称,制作部经我中心授权与辛晓燕签订合作拍摄该剧的合同,我中心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交了筹拍许可证。但辛晓燕未提交资金证明,且因资金不足使该剧剧组在筹拍过程中解散,导致该剧无法正式开拍,我中心并未违约。但影视中心认可除辛晓燕女士支付了24万元稿费和6万元管理费外,还支出了交通费等前期筹备费用19.7万余元和工作人员补助费6.6万余元。

  法院认为,某影视中心制作部与辛晓燕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拍摄电视剧必须经广电总局剧目题材规划立项批准。由于影视中心至今未就该剧向广电总局申请题材报批,所以,影视中心不可能取得该剧合法的拍摄手续。影视中心已交付的“制作许可证”,并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拍摄许可证”。因影视中心未履行提供该剧全部合法手续的合同义务,所以,他们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辛晓燕签订合同的目的是通过拍摄电视剧获取发行收益。由于影视中心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的解除,所以应承担赔偿辛晓燕损失的责任。影视中心认可的前期筹备费用、管理费及已经发放的补助费,均构成辛晓燕的损失。因辛晓燕委托他人创作剧本,在涉案合同签订之前,且合同未就此事项进行约定,所以辛晓燕无权要求某影视中心赔偿稿酬。

  法院判决解除辛晓燕与某影视中心制作部签订的合同;影视中心赔偿辛晓燕经济损失27.8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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