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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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24 15: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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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孔凡军头脑灵活,勤快肯干,日子过得一天比一天好。他买了一辆二手的开拓型三轮农用运输车,雇佣还没有取得驾驶证的村民李溪水给他开车,搞起了短途运输。
2002年11月28日,李溪水驾驶着三轮农用车外出运货。当他行驶到龙湾屯镇焦庄户村路口时,由于没有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后采取措施不当,与李秀荣驾驶的长岭牌二轮摩托车相撞,李秀荣受伤,两辆车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坏。经公安分局交通支队认定,李溪水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李秀荣负次要责任。
李秀荣当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共花了医疗费3万余元,其中孔凡军支付1.6万余元。落下残疾的李秀荣出院后,因与孔凡军就损害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把车主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车主除已给付的医疗费外,再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3.1万余元;现在的车主孔凡军同原车主周天互负连带责任,
在法庭上,孔凡军辩称,这辆车是从周天那里购买的,尚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周天则辩称:李秀荣没有证据证明发生交通事故的农用车是他的,交通事故与他无关。二人均不同意李秀荣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周天将他的开拓牌三轮农用运输车自行卖给孔凡军,未办理机动车交易的相关手续,违反了有关规定;孔凡军雇佣他人驾驶这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依责赔偿李秀荣的经济损失。周天作为该车所有人应负垫付义务。判决孔凡军赔偿李秀荣的经济损失3.9万余元(含已付的1.6万余元),周天予以垫付。
周天认为原判决不公正,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向法院申请再审。
在法院再审过程中,周天提交了村民张新为他书写的证言和他在1996年9月7日购买开拓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发票。周天在自己的购车发票上添加了车的发动机编号和车架编号,并用红色拓印了上述编号。杨克出庭证实,周天将他的开拓牌三轮农用运输车卖给了张新,是经他介绍达成协议的。
原来,张新于1996年12月18日购买了一辆与周天购买的同种牌号的三轮农用运输车,张新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而张新购买的车辆,车厢标明的出厂日期为1996年12月,发动机标明的出厂日期为1996年10月。显然,周天辨称他的车卖给了张新,情况不属实。
经法庭询问,周天承认伪造了主要证据,并且指使张新、杨克为他作假证,妨碍了诉讼,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张新、杨克都认识到由于不懂法,做了蠢事,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依法决定对伪造主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周天司法拘留12天,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对受周天的委托,为他作伪证的杨克、张新司法拘留7天。(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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