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继承纠纷 | 无效的租赁合同
北京律师网
2024-10-24 15:10:24
0次
2002年11月21日,汤河口镇村民季拥军与村经济合作社签订了一份荒山、河滩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季拥军租赁本村荒山、河滩50亩,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旅游业、加工业和林果业生产,租期70年;承租方每年缴纳租赁费1万元,第一年给付3万元;出租方按合同约定有偿为承租方提供服务;承租方享有山场、土地及所属物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经营权及依法进行土地开发、种植、林木更新的义务。
在前一天,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曾讨论通过,同意季拥军租赁上述荒山、荒滩,却忽略了租赁范围内有村民的自留山,没有征得这些村民的同意。
合同签订当天,季拥军就向村经济合作社缴纳租赁费3万元。此后,他开始筹集用于荒山、河滩开发的资金。2003年3月,季拥军开始购进树苗、树种,着手林木更新,又对树木进行了嫁接。他种植、嫁接成活的树苗、种苗约17万株。他还在租赁区内建简易房屋200平方米、鸡舍200平方米、修路4公里。
2003年6月,村民范维铭见季拥军租赁的荒山范围内包含了他的自留山,于是,对季拥军的经营活动开始进行阻止,双方发生了摩擦。季拥军觉得村经济合作社违反合同约定,不能保障他在承租期间内享有所租赁山场、土地及所属物的使用权、受益权、经营自主权及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从7月开始,要求与村经济合作社解除合同。但双方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04年3月29日,季拥军起诉到怀柔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退还租赁费3万元并赔偿违约金64.4万余元。
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认可,法院委托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季拥军承租土地上的树木、简易房、鸡舍以及道路等资产进行评估,价值为32.2万元。其中:树木为23.7万元,简易房、鸡圈为2.8万元,道路为5.7万元。
法院认为,村经济合作社与季拥军在订立租赁合同时,虽然经过村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未征得租赁范围内存有自留山的村民同意,村经济合作社自行处分他人权利,事后亦未经权利人追认,所以,双方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村经济合作社应返还已缴纳的租赁费3万元,同时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对季拥军投入的资产,应以市场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赔偿。季拥军在租赁范围内投入的所有评估财产归村经济合作社所有。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订立的荒山、河滩租赁合同无效;村经济合作社返还季拥军租赁费并赔偿损失共计35.2万余元。(编辑:刘艺铸)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是经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在民事诉讼、房产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知识产权、企业法顾等领域颇具规模及成就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伊志律师事务所拥有众多知名律师及专业人员。其中,多名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
伊志律师事务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朝外SOHO-C座1208/1209,优越的地理位置,便利的交通条件,安静、专业的办公环境为需求提供方便。
电话:010-84493343
微信:18401228075
电话:18401228075
相关内容